|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类型 | 处罚依据 | 违法事实 | 罚款金额(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地址 |
| 1 | 岳市人社监罚字〔2026〕002号 | 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25年11月以来,岳阳友阿国际商业广场二期(A)栋复工项目农民工通过政务热线、国家信访平台、现场投诉等途径反映该项目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经调查核实,拖欠程可山等142名农民工工资195.8586万元,经扣除劳务税票后实际拖欠142人188.35848万元工资。针对上述欠薪问题,于2026年2月5日对该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2月12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所拖欠的程可山等142名农民工工资,金额共计1883584.8元,该单位于2月15日支付115人72万元工资(含劳务税票),剩余部分逾期仍未履行。 | 18000 | 2026年3月31日 |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湖南岳阳友阿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 彭卫国 | 91430600MA4L59K53B |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步行街云梦路2号友阿国际商业广场售楼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