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9/2022-1919454
  • 发布机构:市城管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3-15
  • 公开日期:2022-03-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岳阳市中心城区公园管理规范(试行)

来源:市城管局2022-03-15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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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事权下放改革后本市中心城区公园管理工作的需要,推动公园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提高公园管理水平,规范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加强对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导和社会公众对城市公园管理工作的监督,依据《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建城〔2013〕73号)《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中心城区公园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区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城市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本规范所称城市公园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公园日常管理的公园管理中心或相应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具有良好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配套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的场所,包括中心城区建成区内各类公园绿地(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城投集团管理的公园、游园和广场;岳阳楼洞庭湖风景名胜区中属于公园绿地的岳阳楼景区、南湖景区和君山景区)。

第四条 公园是城市绿地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是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产品,是供民众公平享受的绿色福利,承载着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重要功能,要切实加强各类城市公园的保护和提升。已建成公园应在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公园绿线永久公示牌,并设立界桩,接受社会监督。公园的改、扩建或涉及城市公园的市政建设、地下空间开发等事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程序组织方案论证、审查和公示公告。

第五条 本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公园的日常规范化管理,适用本规范。重大疫情期间公园的运行管理严格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疫情期间城市公园运行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实施。

第二章  公园环境管理

第六条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

(一)公园应按《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2018)《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岳政办发〔2020〕18号)健全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制度,根据公园自身性质、风格、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管养计划。

(二)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补栽等各项养护措施应严格按绿化工程施工规程规范进行科学操作。可充分利用自然降水,推广利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设施。

(三)除满足特定需求外,公园绿地内不应有裸露地面;乔灌木出现枯枝败叶、绿篱缺株断行、草坪有明显践踏痕迹等现象应及时清理补植;各类植物修剪及时,防止植物突长、杂乱;各类杂草和植物上缠绕攀缘藤蔓应及时清除;病虫害危害提倡综合防治,以防为主,积极推广应用生物防治技术,发生病虫害危害时应即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控制在以不影响观赏效果的范围之内。

孤植树(庭荫树):保持树冠完整,姿态优美,生长繁茂,无枯枝,无病虫害,有较高的观赏价值。游人活动净空高达2.2米以上。

行道树:生长健壮,树冠整齐,分枝点宜达3.2米以上,无枯死树,无缺株,无倾斜、倒伏树,基本无病虫危害。

风景林木(花木):做到乔灌草合理配置,定期修剪和抚育,无枯枝死树,基本无病虫害,植物长势好,开花整齐,整体景观有特色。

整形灌木:应及时修剪,常年保持其艺术造型;一般灌木亦应保持树冠完整,树形自然美观。各类灌木均应做到不亮脚,无枯枝,无病虫枝,生长旺盛,对残缺、老化的灌木应及时更新。

绿篱:配置要因地制宜,与景观功能相协调。整形绿篱每年应适时修剪,保持整齐、美观,保持设计形状。自然式绿篱也要控制生长,及时清除徒长枝、病虫枝。各类绿篱应常年保持无枯死树、无缺株,长势良好。

竹类:应保持生长旺盛,自然美观,无倒伏,无枯桩,及时疏伐和清除老竹头。除特殊情况外,每四年疏伐一次老竹,每两年打老竹头一次;小竹类,每五年翻栽一次。

花卉:应视立地环境特点和要求,在公园出入口和主要景点等区域布置各类花卉,要讲究配置艺术,注意植物的主副关系、层次感、色彩、季相变化,要与环境地貌相协调。露地盆花摆设要整齐美观,层次分明,色彩悦目,讲究布置艺术,不露盆钵。

草坪:保持青绿平整,边缘清晰,无积水,无缺株,定期修剪,高度适宜。观赏草坪不准游人进入践踏。游憩草坪应定期轮流关闭养护管理,无人为践踏的道路和踩板结的地块。

地被植物:应选择多种矮生、耐荫、覆盖力强,有一定观赏价值的多年生植物。地被植物种植应做到不杂乱,不挡视线。

藤蔓植物:保持良好的株型姿态,定期修枝整形,不乱牵乱爬,无枯枝败叶,长势良好。公园的堡坎、墙体、建筑、构筑均应发展垂直绿化,因地制宜选择多种藤蔓植物进行覆盖。

(四)对公园整体的提档升级,应按相关规范制定设计方案,并按相关程序报审后组织实施。城市公园在实施提档升级过程中需闭园的,应提前24小时发布公告,并报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五)公园内古树名木和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要按《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20〕19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55号)要求,确保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正常生长并按要求挂牌保护。古树名木、珍稀植物、友谊树、纪念树等应建立养护制度,建立档案,完善养护记录,设置保护、说明标志。

第七条 园容环境卫生管理

(一)公园应当根据公园实际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主要游览地段每3000~4000平方米配备一名保洁人员,其他地段每4000~6000平方米配备一名保洁人员;湖面每20000~30000平方米配备一名保洁人员。要求责任到人,并制定清扫保洁制度及检查考核制度等。

(二)公园的主要出入口、广场、主园路、主要游览区的清扫,每日不少于二次,支园路和普通游览区每日清扫不少于一次,并随时保洁,全面清扫应合理安排时间,与游人晨练时间错开。垃圾做到分类,无异味,日产日清。提倡公园枯枝、落叶就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和科学循环利用,无焚烧垃圾树叶污染环境现象,严禁将落叶直接扫入硬质地面周边绿地内。

(三)公园内道路和游览区无袋装垃圾和零散垃圾堆放,地面整洁干净,无果皮、纸屑、烟蒂、塑料袋、痰迹或其他污物等。公园区域内应无垃圾杂物无序堆放,无卫生死角。各类建筑物墙面和园灯、桥梁、标识标牌等各类设施设备保持干净整洁,无乱涂画、乱张贴,无蛛网,无明显污渍。

(四)垃圾收集容器合理定置摆放并确保完整无破损。应设置有“可回收物”“其它垃圾”标识,同时根据分区增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两分、三分、四分垃圾收集容器成组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按照相关规定定时清理,无污物外露,无乱张贴乱图画,外表干净整洁,周围地面无污渍。

(五)卫生保洁操作应当文明规范,清扫中注意防止扬尘,卫生工具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影响公园整体景观。

(六)园内公共厕所标识应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0001)标准设置,公厕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管理标准,确保制度上墙和专人保洁,使用时间随时保洁。做到“四净三无两通一明”(即地面净、墙壁净、厕位净、周边净,无溢流、无蚊蝇、无臭味,水通、电通,灯明)。公共厕所内各设施应完好整洁,并提供“两纸一液”(卫生纸、擦手纸、洗手液)或“一纸一液一器”(卫生纸、洗手液、烘手器)。

(七)保持公园水体自然、生态,水面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漂浮废物。按照河长制要求,做好河湖两岸公园绿化管护及公园内湖池水综合治理工作,确保湖池水面无漂浮杂物,无异味,无蚊虫孳生,蓝藻、水生外来物种(如水浮莲)得到有效控制。严禁各种污水、废水排入公园湖泊、水池、溪涧、河涌等水域。对具有防洪排涝功能的园内湖泊、河涌的水面漂浮杂物进行及时打捞。

(八)按照《岳阳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要求,做好重污染天气防治相关工作。

(九)公园应做好除“四害”及卫生防疫工作,定期喷药清毒,基本达到无鼠、无蝇标准。

第八条 园庭设施维护管理

(一)对园内现有的文物古迹(古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纪念物、石刻、字碑等)及艺术品(书画、匾额、楹联、雕刻等)应重点保护,保持完好无损,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保护,设置保护标志及说明牌、建立相关档案资料。

(二)公园内的重要景观应当专项保护,保持景观空间、规模、要素和历史遗存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公园内建(构)筑物、各类橱窗、指示牌、雕塑、桌凳椅、垃圾箱、卫生间、洗手台池等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仿古建(构)筑物漆面无脱落现象,道路、路沿、台阶、汀步和护栏等平整完好,无坑洼、无缺损倒伏现象,出现破损及时维护。公园设施的样式、风格应当与公园景观、历史、文化特点相协调。

(四)给排水、供电、燃气、通信、广播、照明、视频监控、游艺设备、公共厕所、公用健身设施、水闸门等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确保设施完好,使用功能正常,出现损坏应及时修复。

(五)公园应在主入口设置公园简介和游园须知。园内设置介绍牌、指示牌、导游牌等。公园各类标识、标志牌应制作规范美观,与公园环境相协调,无错别字,无破损残缺。园内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0001)制作规范、位置醒目、完好常新。

(六)在假山、陡坡和水体等危险区域当设置警示标牌,在防火区、禁烟区以及禁止游泳、攀爬、钓鱼等区域要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七)公园在设施维护和绿化施工区域,应在醒目的位置公示施工信息和设置警示标识。

(八)公园内提供的免费健身设施和未成年游乐设施应确保功能完善、安全,并应设立安全温馨提示。

(九)各种园林机具(非道路移动设备)应达到环保要求并建立管理台账。各种园林机具(非道路移动设备)、喷水装置由专人使用和维护管理,使用人应具上岗资格。

第三章  公园秩序管理

第九条 游园秩序管理

(一)公园应建立健全游园秩序管理制度,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人员落实,确保巡查有记录。

(二)加强公园巡查,杜绝园内游客携带危险品游园,制止和清除黑导、野泳、野钓、烧烤等行为,制止利用公园场所从事占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制止未经允许擅自发放宣传单、兜售商品和携带宠物入园现象。

(三)公园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停、乱挂现象;游客无乱扔杂物、随地吐痰、损坏树木、践踏草坪、吵架斗殴等不文明现象的行为。

(四)公园应建立严格的进园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原则上禁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驶入。对施工作业、货品配送、大型活动等临时进园的车辆,应控制进出时间、限定车速、行驶路线、停放地点,确保游人安全。对具有健身功能的开敞式公园,应合理设置非机动车行驶路线和停放地点。

(五)公园应根据城市噪音管理相关规定制定专门管理规范,加强公园噪音管理工作,引导市民文明游园。

(六)公园应结合公园功能分区和定位,根据公园的优势和特点,积极组织开展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和文化节、游园会、书画展等多形式健康文明的园林展览、文化娱乐和其它公益活动,严禁低级庸俗的活动进园。活动应有详细计划和方案。举办大型园林展览和文化(科普宣传)等主题活动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举办中小型主题活动,应当以服务游人,丰富公园文化内容,提高文化品位为目的。活动期间,公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维护良好景观环境,防止噪声超标,采取安全措施保护园林景观、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园内设施不遭破坏,垃圾随产随清,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场地原状; 制定服务接待方案,落实岗位责任,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加强秩序维护,确保服务质量; 编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在公园狭窄或易堵地段设立单行线或派专人疏导,确定最大游人容量,设置安全疏散通道,确保正常的游览秩序;加强值班工作,严格信息报送和请示报告制度,值班人员熟悉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遇有紧急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及时妥善处理,不得延误。

(七)公园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噪音管理的法律法规。有效控制体育健身和文娱活动音量;严格控制噪音,不得使用高音喇叭;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餐饮服务设施采用清洁能源并符合环保要求。

(八)公园的临时施工应严格遵守《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工地现场应做到打围作业、文明施工、公示和标志规范,施工时有粉尘产生时应有防尘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控制噪声扰民,工程结束后及时清理并恢复景观。

第十条 优质服务管理

(一)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出入口处设置公园简介、游园示意图、游园须知、功能分区示意图、声环境功能区划、环境噪声限值公布等,在公园明显位置设置各类引导标识,以及动植物科普知识简介牌,方便游人游览。

(二)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管理机制,明确游人投诉接待部门和负责人,在出入口公示投诉建议电话、网站等信息渠道,有投诉记录本,投诉记录规范(有投诉人、投诉时间、投诉事项、处理结果、负责人签字),记录本页码连贯无撕扯,并落实专人进行投诉处理;投诉电话应确保畅通,并确保专人值守。对游客的咨询和投诉应态度友好,并使用普通话、无服务禁语,能准确回答游客问题,游客投诉应当及时妥善解决;公园内应设置公开意见箱(薄),专人定期处理相关意见。

(三) 公园应有固定的便民服务点并备有日常便民设施(便民伞、药箱等),各种实施人性化服务的具体措施落实到位。有条件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应当设立游客服务中心、母婴室、书吧和茶水吧等服务场所,提供便民服务。

(四) 公园管理机构应利用新型媒介进行公园形象宣传;综合公园及专类公园应设立微博、微信公众号,提供游人游览服务、活动资讯等。有条件的公园可与网络运营商联合向游人提供免费无线网络。

(五) 公园管理机构应明确公园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游人等的行为准则,公园内服务从业人员应使用普通话服务、着装整洁,挂牌服务游客,精神面貌好。公园内应建立“文明劝导员”队伍或志愿者服务队伍,提倡文明游园。公园内宜设立无烟区域,做到无吸烟、无烟头。

(六)公园主要进出口设有不方便人士通行的无障碍设施及标志牌;主要景区、景点均有不方便人士通达的无障碍设施和标志牌;公厕有无障碍通道(缘石坡等),无障碍专用厕位(无障碍座便器有扶手等)等设施齐全,且管理、使用良好;公园宜在主要入口提供免费残疾人专用车。

第十一条 公园周边秩序管理

(一)公园应加强与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警署(派出所)密切联系与协作,共同维护好公园及大门周边环境秩序。重点治理大门区域影响交通的摆摊设点,违章停放车辆等影响公园正常游览秩序的行为。

(二)公园应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确保门区秩序、卫生和周边的绿化养护。

第四章  公园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公益性运营管理

(一)公园是公共资源,要确保公园公共服务属性,严禁任何与公园公益性及服务游人宗旨相违背的经营行为。

(二)严禁在公园内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高档餐馆、茶楼等;严禁利用“园中园”等变相经营。

(三)禁止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资产转由私有企业经营、将公园作为旅游景点进行经营开发。

(四)严禁违规增添游乐康体设施设备以及将公园内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或个人经营。

(五)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公园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

(一)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应以游客需求为导向,以大众服务为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36号)要求,遵循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原则,项目主要包括餐饮服务、零售服务、游览服务、游艺服务等。公园内所有餐饮、展示、娱乐等服务性设备设施都应面向公众开放。

(二)公园应建立健全配套服务项目管理制度,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人员落实,确保检查有记录。

(三)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应统一规划,经营场所的广告牌匾、装饰装修、物品陈列等应与公园性质、功能、整体环境等相协调,严格控制规模,不得超范围经营。经营商家应负责门前三包(包秩序、包卫生、包绿化),不得店外设摊、临店摆放广告牌。服务从业人员严格按照要求着装、佩证、文明经营、诚实守信,无强买强卖、欺客宰客行为。

(四)经营商家必须持证经营,证照齐全,且醒目位置悬挂。销售商品按规定明码标价,严禁销售三无(无生产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过期食品。

(五)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法》要求进行亮证经营。食品从业人员持证(健康证)上岗;食品经营点的各类食具定期消毒,不出售过期、变质、代销食品。

(六)公园停车场应主要为游人提供服务。收费停车场必须具备有关部门审批的经营及收费许可证。

(七)公园是公共资源,要确保公园公共服务属性,禁止在公园内设立私人会所,严禁任何与公园公益性及服务游人宗旨相违背的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游乐设施管理

(一)公园绿地游乐设施设置和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符合公园规划、功能布局合理、设备质量合格、运营管理规范、确保游客安全的原则,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

(二)游乐区设置应当与公园绿地整体环境相协调,相对独立,集中设置,与公园绿地核心景观区、安静休憩区、出入口等保持适当的距离,并用园林植物或自然地形等进行适当隔离。游乐区距离城市道路不小于10m,距离居民区不小于20m。

(三)严格控制公园绿地游乐区面积,其用地包含在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内。历史名园、4公顷以下的公园、开敞式公园绿地、科研为主要功能的公园,原则上不得设置有动力的游乐设施。游乐区面积超过规定比例和游乐设施项目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已建成公园绿地,应当结合公园绿地改造、公园绿地布局调整、经营合同到期或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寿命时,按规定逐步予以调整。

(四)游乐区内应当合理控制游乐项目的密度,保持适当的设施间距。游乐区内园路宽度不小于2米;相邻游乐设施的安全栅栏水平间距应不小于2米;游乐设施运行时,其最大旋转半径与乔木树冠外缘距离不得小于2米、与灌木距离不得小于1米。

游乐区内应当按照消防规定设置防火设备,安装监控等技防设备。安全警示标志、标牌的设置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五)公园游乐设施宜以C级及以下为主(游乐公园除外)。建立健全各类游乐设备(施)的维护和管理制度;游乐设施应设置安全围栏和标明出入口;每项游乐设施均应设置有“乘坐须知”、安全操作规程,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并严格遵守;游乐设施操作间“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上墙;坚持游乐设备(施)日检、月检、定检和年检制度,并完善检查记录;游乐设备(施)有专门的管理人员统一实施安全质量管理。

(六)游船项目的操作和维修人员应熟悉游船和设备情况,游船项目应建立应急救援制度,操作间“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上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检修制度,确保游船和设备良好。游船行驶期间应巡逻值守,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工作人员及时观察天气变化情况,雷雨或者暴风天气严禁游船外出,应立即组织收船避险。设立巡逻艇、救生艇和其他救生抢险设备,设救生员不少于1人。

(七)公园绿地管理机构是游乐设施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应严格按《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8408-2018)管理。应当与依法注册登记、具备游乐设施经营范围的运营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运营单位对游乐设施运营安全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明晰的运营退出机制。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查验(核实)运营单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的运营使用条件,依法督促、协助运营单位加强安全检查和管理;发现运营单位有违反运营安全规定、存在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运营单位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八)公园绿地内游乐设施的安全性基本要求、设置、安装、验收和运行管理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要求。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要求运营单位取得游乐设施的安全技术性能评估报告或者检测合格报告,应当督促运营单位及时报废或更换超过产品设计使用寿命的游乐设施;若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价,确定继续使用的条件和年限。

(九)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督促运营单位配备必要的从业人员,并加强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作业知识。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督促运营单位为从业人员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安全教育,保存相关教育和培训记录。

第五章  公园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制度建设管理

(一)公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8〕2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强化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有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落实安全责任制,健全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台帐,保障公园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有效控制危险点源。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有关部门指出的事故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对暂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公园要建立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安全督查机制,保障公园内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营。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必须合理设置防灾避险设施,并确保出现灾情时及时开放、功能完好。

(三)公园每年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向员工和游客全覆盖进行安全教育,防止发生人身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

(四)公园应以防疫、防暴恐、防火、防风、防雷、防涝、防游乐机船事故、防拥挤踩伤、防溺水、防触电、防食物中毒等工作为重点,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制定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使有关人员能熟练掌握预案内容,顺利履行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

(五)公园应当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保证用电安全,不得违章用电。

(六) 公园应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设立园区视频监控系统。公园内主园路、广场、出入口等应设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室设专人值班。有条件的公园可设置进园人数自动统计系统等。

(七)公园应建立严格的进园车辆管理制度,对施工作业、货品配送、大型活动、驻园单位等准许进园的车辆,控制发放车辆进园证,限定车速、行驶路线、停放地点和进出时间,确保游人安全。

(八)公园应加强巡视,严格管理。及时劝阻游人的不文明行为、制止破坏公园财物和景观的行为,依法要求责任人赔偿。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

(九)建立健全园内保安制度,公园出入口、主要景点等重要岗位应配备必要的专职保安人员,人员数量符合公园实际需要和有关标准,防暴恐、通讯、交通等装备配置符合规范要求。

(十)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或设置游乐项目必须首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严格审查和公示管理,必要时需组织论证和听证。应制定有配套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应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大型群众性活动应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管理

(一)公园内的游船、码头、电瓶车、游乐项目等设施设备,未经有关部门质量和安全检验合格的,不得运营。各类交通游览游乐设施必须公示安全须知,定期维护检查,保持完好、安全、有效。建立健全大型游乐设施、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定期检验。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的,不得投入运行。园内各种机电设备及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按规定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做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加强公园水面安全管理,沿岸每100米间距内设立警示标牌、救生设施,加强巡视,禁止游人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

(三)动物园应重点做好动物笼舍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的安全操作规范,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修缮设施,防止发生动物、游人、工作人员的安全事故。

(四)公园内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相应的消防演习,并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当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五)公园建筑物、高大游乐设施等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防雷装置,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六)园内各类危化品应专门储藏,并有专人保管,领用制度健全。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化建设管理

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建设公园人、财、物以及游园、服务等数字化管理平台,健全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和动态监管机制,提高对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产等资源保护效力和公园综合管理效能。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

(一)公园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园庭设施、游园秩序、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标准和考核办法等应完整归档、编印成册。

(二)公园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园内用地比例、各类建筑面积、铺装游路面积、设施设备数量等)应有明细表,并建立完整档案;园内所有乔木和大型灌木均有普查登记资料,并建立主要植物登记档案。

(三)建立古树名木的生长发育和维护技术档案,记录物候期、生长发育情况、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和养护管理责任人变更信息,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及时销号、转档。

(四)做好园内设施维护管理和设备检验、维修、更换记录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管理。

(五)应做好公园建设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结算决算、审计监督和重大事件的全套资料(包括文字资料、工程图纸、现状图片及相关电子文档等)的收集、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日常信息管理

公园应定期将公园绿化养护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经营服务管理、项目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记录和文件整理归档,并形成综合材料报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每年12月将本年度公园管理情况形成综合材料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七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条 功能区划管理

公园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组织编制本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报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对公园进行功能分区,综合公园应划定游览观赏区、安静休息区、文化娱乐区、康体活动区、儿童活动区和后勤管理区等;各区域之间必须界限清晰,明确到园路、广场及绿地的边界。公园所属声环境功能区划和相应的噪声限值标准应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社会参与管理

创新公园管理模式,推广“市民园长”制度,积极引导广大市民、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参与公园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建设共商、共建、共治、共享公园。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