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9/2023-2052472
  • 发布机构:市城管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4-06
  • 公开日期:2023-04-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第一批)》的文件解读

来源:市城管局2023-04-06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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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的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大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岳阳市司法局关于推行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岳司发〔2021〕13号)的要求,在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的基础上,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减轻和免予处罚的规定,全面梳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细化违法行为,充分结合行政执法实际,由市城管局制定了《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共有8项内容,主要涉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建设单位未按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8类住建领域常见违法行为,每一违法行为均明确规定了适用减轻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以现行有效的权责清单为基础,全面梳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细化违法行为,充分结合行政执法实际,拟定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四、起草过程

根据《岳阳市司法局关于推行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岳司发〔2021〕13号)要求,由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在收集局系统各执法单位在日常执法实践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草拟了《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草案)。经学习借鉴省内外城市经验及做法,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清单》内容以及依据,并在征求局属相关单位及局机关相关科(室)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了《清单》送审稿,报市司法局提请法制审核。

五、主要特点

按照“谁执法、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因素,推行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包容审慎执法,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合法性原则。坚守法治底线,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确保实施的行政处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进行裁量,杜绝执法随意、执法不公。

(二)合理性原则。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在确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时,做到过罚相当、合理适度,防止和避免同事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平,过度执法。

(三)公开透明原则。注重“清单”的公开性和实用性,清单内容简明清晰,确保执法人员“用得上”,群众“看得懂”;对编制完成的“清单”,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