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监狱局、省戒毒局、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湖南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
2014年1月29日
湖南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保决策质量和执行效果,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的提出、审查、决定、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
第四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省司法厅涉及行政相对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湖南省司法行政网、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布。
第二章 决策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推动我省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送审稿),出台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改革发展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和实施方案;
(二)编制全省司法行政发展规划,审定省监狱局、省戒毒局、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发展规划;
(三)讨论决定厅机关年度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以及厅机关年初预算中没有明确的10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基建项目、成批设备采购项目等;
(四)审议省监狱局、省戒毒局重大对外投资,大宗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监所布局调整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宗国有资产处置;
(五)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
(六)重大疫情、监管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重大舆情事件处理等重大事项;
(七)行政机构和监所及其企业的设置、变更、撤销、搬迁等机构信息,职能设置、人员编制分配调剂等重大事项;
(八)其他依法应当由厅领导集体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厅重大行政决策须经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厅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厅长决定;分管厅领导协助厅长决策。
第七条 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厅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厅长或者分管厅领导按职权临机决定,并及时在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上通报或者向厅长报告。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厅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厅长交有关单位、部门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第九条 厅职能处室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请示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审定。厅长认为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厅办公室归口,提请厅务会议或者厅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省监狱局、省戒毒局、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先报厅办公室归口,由厅办公室报厅长审定后提请厅务会议或者厅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第十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等规定,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还应当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前,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就决策事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收集相关信息与资料,制定决策初步方案。
(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决策的备选方案应当进行论证。
(三)听取意见。决策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全省司法行政事业长远发展的决策事项,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资质的组织进行论证;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四)开展评估。按照《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司法厅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实施方案》的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制度廉洁性评估。
(五)审核审查。决策方案经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厅办公室核稿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核。
第十二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报厅办公室归口前,承办单位、部门还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意见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十三条 听证事项的提出,参照第九条规定执行。其中,涉及省监狱局、省戒毒局、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听证事项,分别由其组织听证。听证程序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执行。
组织听证的单位、部门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参加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提交厅务会议或者厅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于会前向厅办公室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方案及说明;
(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和听证的情况;
(三)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
(四)合法性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 厅务会议或者厅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部门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二)厅政策法规处发表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驻厅监察室发表制度廉洁性评估意见;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五)分管厅领导发表意见;
(六)厅长发表意见,并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 厅长可以对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厅长或其授权的厅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修改后经分管厅领导审核,报厅长签发,其中属于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暂缓决定超过一年期限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厅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厅办公室负责决策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提请集体审议的厅领导签发。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上级批准或者审议决定的,省厅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上报。
第十九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厅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定后应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确定牵头领导、执行责任单位和工作要求。
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明确由一名厅领导牵头负责,其他有关领导配合。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执行单位、部门应根据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决策。
厅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并及时向厅长和分管厅领导报告督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执行单位、部门应当定期对决策进行执行评估,按规定报告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对因决策事项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由厅领导集体审议的,由厅长或者分管厅领导按职权临机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厅领导通报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监狱局、省戒毒局、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依照本规定执行,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