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探访管理,依据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戒毒人员的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探访戒毒人员。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要求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分管领导批准。
国外、境外的近亲属探访戒毒人员的,须经省戒毒管理局批准。本款中的近亲属系指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近亲属。
二、正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正处于单独管理期间的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正在接受审查或者呈报逮捕的,禁止探访。
正在接受急性脱毒治疗的,一般不得安排探访。因特殊情况需要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分管领导批准。
三、戒毒人员亲属探访时,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护照等证明本人身份以及本人与被探访人员关系的证件或者证明。
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时,应持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的介绍信。
四、探访时,应当办理审核登记手续,无证件或者证件不符的不予探访。
五、探访应在专门设置的探访室进行,其他地方一律不得安排探访。
探访室应当采取物理封闭隔离,防止毒品以及其他违禁物品传递。探访室应当安装监控和通话录音设备。
六、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在规定的视频探访室与近亲属视频探访。
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立视频探访的,应建立视频探访制度,报省戒毒管理局批准备案。
七、探访时应当实行隔离电话会见,一次探访不得超过三人,每次探访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八、探访时,民警应当在现场直接管理,探访人员不得使用隐语或外国语。
九、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时,手机、录音、录像等设备应当交探访室民警统一管理或者寄存,不得带入探访区域。
十、探访时,任何物品不得交给戒毒人员。现金不得私自交给戒毒人员,应当交强制隔离戒毒所财务部门办理手续,存入戒毒人员个人账户,不得私自交给其他民警。严禁民警通过银行、微信转账、快递等方式收取戒毒人员亲属朋友委托转交戒毒人员的现金或物品。
十一、探访人员应当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规定。违反规定经劝阻无效的,可以终止其探访;情节严重的取消当事人探访资格。
十二、发现探访人利用探访传递毒品的,应当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探访人员利用探访传递其他违禁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市强制隔离戒毒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