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13/2020-1745247
  •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6-08
  • 公开日期:2020-06-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实施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来源:岳阳市司法局2020-06-08 10:37
浏览量:1|| | ||

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说明书.docx

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docx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20年湖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及《岳阳市司法局关于梳理公布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及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我局决定自2020年6月30日起实施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一、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审查公民法律援助申请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法定的法律援助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法律援助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在我市申请法律援助,作出书面承诺,则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一)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二)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

(三)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四)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落的;

(五)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

(六)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七)因公致残的警察;

(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

(九)见义勇为的。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一)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二)因申请其他事项被其他部门列入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其法律援助申请事项按照《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岳阳市司法局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