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民罚字〔2018〕1号
当事人:岳阳市武术协会
法定代表人:余金汉 职务:主席
地址:岳阳市南湖大道150号安德大厦五楼
经查明,你会于2016年11月6日向业务主管单位市教育体育局递交的《关于申请办理岳阳市武术协会注册登记手续的请示》的资料中,关于“2016年7月9日召开了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资料为不实资料,协会组织机构未经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隐瞒事实骗取业务主管单位市教育体育局的审查意见,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以上事实,有武术协会2016年7月9日第一次会员大会会议纪要、市教体局《关于同意成立岳阳市武术协会的审查意见》(岳教体函〔2016〕32号)、协会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等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版,下同)第十三条第四款“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规定。同时,市教育体育局2018年7月9日向我局出具了《关于对岳阳市武术协会撤销登记处理的函》(岳教体函〔2018〕18号),本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对岳阳市武术协会的登记。
撤销登记决定生效后,你会必须停止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上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在市教育体育局的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和剩余资产后,依法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起诉。
岳阳市民政局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