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287190
  •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0-07-26
  • 公开日期:2010-07-2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2010-07-26 00:00
浏览量:1|| | ||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2009年度全市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9年6月30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于2009年3月31日前到我局民间组织管理科领取年检的有关资料。(或到湖南岳阳民政网下载)

二、参加年检的社团须认真填写《湖南省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于6月31日前交我局审定,逾期不再办理本年度的年检。

三、按照《社会团体年检暂行办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时,应提供2009年度财务决算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四、凡在2009年6月30日前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也必须参加年检,由社团按年检报告书中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情况逐一填报,并持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交我局审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团为年检不合格。

1、本年度重大活动未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

2、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未按照《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民民发[2004]26号)要求,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定会费收费标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级财政部门呈报《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的;

3、2009年度年检不合格、未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的;

4、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参加年检的;

5、本年度有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罚则中有关规定的。

凡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社团,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联系电话:8878208)

责任编辑: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