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287194
  •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0-07-26
  • 公开日期:2010-07-2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加强岳阳市中心城区地名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告

来源:市民政局2010-07-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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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在我市地名标准化管理工作中,发现市中心城区街道部分路牌、门牌被人为破坏,严重影响市容,影响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有序实施地名标准化管理,切实做好路牌、门牌整顿和设置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和《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充分认识国务院立法管理地名标准化的重要意义,自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地名标准化工作。

二、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授权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有地名的各类标牌、印签、票证、广告和邮件传递、工商登记、户籍管理、房地产管理等使用地名必须是标准地名。

三、擅自设置地名标志、使用非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时间为15天。逾期不改的,地名管理部门代为改正,费用由违规单位或个人承担,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地名 近来,在我市地名标准化管理工作中,发现市中心城区街道部分路牌、门牌被人为破坏,严重影响市容,影响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有序实施地名标准化管理,切实做好路牌、门牌整顿和设置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和《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充分认识国务院立法管理地名标准化的重要意义,自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地名标准化工作。

二、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授权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有地名的各类标牌、印签、票证、广告和邮件传递、工商登记、户籍管理、房地产管理等使用地名必须是标准地名。

三、擅自设置地名标志、使用非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时间为15天。逾期不改的,地名管理部门代为改正,费用由违规单位或个人承担,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地名标志为国家法定的标志物。对损坏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将责令其赔偿;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地名标准化管理任务的,地名管理部门将报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举报(举报电话:8878206)
   特此通告。
 岳阳市地名委员会
  2010年6月24日

责任编辑: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