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15/2017-685924
  •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7-02-27
  • 公开日期:2017-02-2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湖南财政网2017-02-27 17:30
浏览量:1|| | ||
 湘财监〔20173号  

厅机关相关处室相关中介机构,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财政监督检查的管理机制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提高检查效率确保检查质量,我们制定了《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7110 

 

  

  附件 

                               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监督检查效率确保检查工作质量,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参与财政监督检查相关事项的管理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和经营具备参与财政监督检查所需专业资质、专业人员,能够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等。 

  本办法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年检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其他专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会计职称资格,从事会计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的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人员,包括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等 

  第三条 受聘中介机构必须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业两年以上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注册会计师应在5名及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在10名及以上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且在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第四条 受聘中介机构应按要求派出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参加财政监督检查相关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会计师须执业一年以上其他专业人员须在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从业一年以上; 

  (二)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三)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与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存在应当回避的关系 

  第五条 湖南省财政厅根据相关规定建立中介机构库进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推荐本机构专业人员作为人才库候选人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对候选人员进行审核,择优提出初步意见报厅领导审定后建立人才库。中介机构库、人才库成员资格每届有效期2人才库成员不足时,可以从中介机构库人员中筛选补充 

  人才库成员在资格有效期内因个人情况变动等不宜从事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由本人或所在机构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解除资格 

  第六条 建立中介机构库和人才库后所有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聘请人员原则上只能从机构库或人才库中选择,不得自行聘请库外人员特殊情况下需临时聘请的,须按程序报厅领导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聘请的不予付费。 

  第七条 聘请中介机构参与财政监督检查时应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并签具聘请协议书(格式附后)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根据派出人员资质按下表所列标准执行适时根据市场行情动态进行调整。 

费用项目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及相当资质人员 

助理会计师等 

专业人员 

  

劳务费 

800/· 

500/· 

 

住宿费、伙食费、 

市内交通费 

400/· 

长沙市城区以外 

200/· 

长沙市城区内 

城市间交通费 

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据实计算 

 

  说明:长沙市城区包括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 

  检查结束后按照聘请中介机构派出人员进驻检查组参加业务培训、开展检查业务的实际天数计算工作日,中途请假外出或者没有开展业务工作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工作日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应及时结算付费。 

  第九条 聘请中介机构必须遵守财政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聘请协议约定的职责。 

  第十条 聘请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必须根据财政监督部门的要求开展检查工作认真做好检查项目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及时整理检查资料 

  第十一条 聘请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应对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论准确对检查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定等问题,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二条 聘请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对在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 聘请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不得利用检查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受被检查单位与个人的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和农副土特产品等财物,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与个人的宴请或其他消费活动 

  第十四条 聘请中介机构派出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曾在被检查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三年的; 

  (二)持有被检查单位股票、债券或在被检查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三)与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四)担任被检查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会计、税务事项的 

  (五)其他应回避的事项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认为聘请中介机构派出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五条 对在检查工作中违反本办法以及不认真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中介机构人员,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终止其参加检查工作、取消参加检查资格 

  第十六条 因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需要需聘请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专业人员之外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造价师等),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聘请协议书(参考样式) 

  甲方(委托方):湖南省财政厅               

  乙方(受托方):                           

  为更好地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甲方聘请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约定: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的检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2、为乙方提供有关方面的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和文件材料 

  3、按照协议的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聘请费用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严格遵守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及有关财政监督检查法律法规的规定 

  2按照甲方的有关要求及时派出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参检人员须为财政监督检查人才库成员,工作中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如质如量如期地完成检查任务; 

  3、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工作底稿、检查结论及相关资料应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论准确 

  4、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的有关工作规定和行为准则严禁发生借检查之机为事务所拉客户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三、聘请人员付费标准及方式 

  1、付费标准:         /·天(参照《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具体天数由检查组根据实际检查时间确定。 

  2、付款方式:甲方在乙方提交符合检查质量标准的《检查报告》、有关报表和总结材料后及时结算聘请费用并按季或者半年付费。 

  四、甲乙双方的责任追究 

  1.乙方参检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违反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及违反《聘请协议书》要求的由甲方视情节轻重更换乙方参检人员、终止或取消乙方参加检查工作,并依法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乙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甲方未按照协议要求为乙方的检查履行责任和义务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依法要求甲方作出赔偿。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协议书规定事项完成后失效。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人: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人: 

  联系人: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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