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市登〔2011〕8号:YYCR-2011-10001
岳阳市财政局
关于下发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与
考核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岳市财审〔2011〕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 各评审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监管,提高评审时效,2009年以来,我局相继出台了岳阳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系列文件,根据前段评审工作执行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评审业务委托
1、评审服务费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评审服务费预算在1万元以上及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财政评审管理机构(评审办)通过抽签委托方式确定。
2、特殊委托。包括限价评审、跟踪评审、打捆评审与奖励评审等方式的评审业务委托。
⑴按程序已实施政府采购的竣工结算项目,或通过预算评审确定的固定单价合同与工程服务类项目,以及符合城建“六类”工程的结算项目等,因其价格透明及数量变化幅度不大,实施限价评审委托。
⑵按招标、抽签及考核程序委托的评审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要求与评审业务考核情况,其后续同类工程及变更补充工程,继续委托原单位承担,实施跟踪评审委托。
⑶严格按程序完成特殊委托评审任务,且评审绩效明显的,实施奖励评审委托。奖励标准为:同类项目的限价评审、跟踪评审或打捆委托多项小额评审业务等。
⑷实施特殊委托的项目,其评审费用应结合评审成本与考核情况,按不高于正常计费标准的市场价协商确定。
单项评审业务自受理至评审报告完成,评审中介机构应按规定的考核标准进行单项自评(详见附件),由财政评审办进行综合考评。单项考核结果直接与下阶段评审业务委托与绩效考核挂钩。
1、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暂定为半年期),单项连续2次考评得分95分以上的评审中介机构,给予奖励评审委托一次,或打捆委托多个小额评审业务。单项累计2次以上(含2次)考评得分80分以下的,不予委托评审费2万元以上的评审业务;单项累计2次以上考评得分70分以下的,不得参与下一季度的评审业务招标与抽签委托。
2、评审中介机构自评不真实,且与评审办综合考评分数相差10%以上的,或出现明显违纪现象的,均列为不良记录。凡年度内累计2次列为不良记录的评审中介机构或注册造价师,后续半年内不得参加评审业务招标或抽签委托;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审业务委托资格。
3、未办理财政投资评审准入备案手续的评审中介机构,不得参与评审业务的招标与抽签委托;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注册造价师与技术负责人,不得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咨询工作。
4、工程造价编制报审质量考核备案。财政投资项目报审的工程造价资料,除城建“六类”、限价合同结算及非工程造价专业预算的服务性项目外,必须经报审方(或被审方)编制或审核的注册造价师(或相应专业人员)签章。财政投资评审办将实施对被审方注册造价师及所注册的中介机构进行考核备案。未经注册造价师(或相应专业人员)签章的预、结算报审资料,不予受理评审。
⑴经财政评审复核后,按单项偏差(审减或审增率)进行考核,其偏差不含协定下浮幅度。已办理准入备案的评审中介机构,单项偏差在20%以上列不良记录一次。未办理准入备案的评审中介机构或注册造价师,单项偏差在30%以上的,考核为“不合格”,后续半年内不得办理财政投资评审准入备案手续。
⑵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公司等中介机构,因报审单项偏差考核“不合格”或列不良记录的,单项招标代理服务费增加下浮10%--20%。年内累计2次列不良记录的,报市政府采购办与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在后续半年内,不得参与市财政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
⑶设计单位编审的工程造价预算,单项偏差在30%以上的,考核为“不合格”,其偏差不含工程量变更、计费项目增减及协定下浮幅度。单项给予设计方注册造价师列不良记录一次,年内累计2次不良记录报市造价管理站备案;单项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用计费增加下浮20%;单项偏差在40%以上的,不予计取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用。
三、关于绩效考核计费
1、单项非“零” 核减的结算项目评审,审减金额未超过±1%的,适当计取评审服务(审减)效益费。
⑴审减额低于基本审计费的,只计取基本审计费(不下浮)。
⑵审减额高于基本审计费的,按实计取评审基本费与效益费,但单项评审计费最高不得超过评审核减金额。
2、结算评审“零”审减(无偏差)的评审结论不需要被审单位再确认;初审有偏差的评审项目,被审单位应在收到评审确认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复函或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盖章签字;逾期内不签署意见的,则视为同意。
3、评审中介机构按期未能与报审单位(或被审方)达成确认的评审结论,按下列方式处理:
⑴按期未形成初步评审结论,又无特殊原因说明的,则视为评审中介机构自行放弃。财政评审办应责令评审中介机构将原件资料退回,按违约处理考核后,另行委托评审单位。因被审方原因,致使中介机构无法开展评审,经申请取消或因回避关系退出评审的,按不高于原评审费的同类项目给予置换。
⑵评审中介机构已按评审操作程序要求,完成评审通知对账而未达成被审方确认的评审结论,经财政评审办商同项目建设单位确认盖章后,出具评审结论,移交审计终审。此类结算评审项目的服务费,预先只计取基本评审费(不下浮),其审减效益费待终审考核后再计算。计取方法为:在正常偏差范围内,按终审核减额计取效益费;在正常偏差范围以外,不计(审减)效益费,并视评审业务质量与考核情况,按预算评审偏差考核规定给予处罚。
四、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岳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单位单项考核自评表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评审 考核 补充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岳阳市财政局办公室
(共印50份)
责任编辑: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