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岳阳市财政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一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三条
5、《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条
6、《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8、《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10、《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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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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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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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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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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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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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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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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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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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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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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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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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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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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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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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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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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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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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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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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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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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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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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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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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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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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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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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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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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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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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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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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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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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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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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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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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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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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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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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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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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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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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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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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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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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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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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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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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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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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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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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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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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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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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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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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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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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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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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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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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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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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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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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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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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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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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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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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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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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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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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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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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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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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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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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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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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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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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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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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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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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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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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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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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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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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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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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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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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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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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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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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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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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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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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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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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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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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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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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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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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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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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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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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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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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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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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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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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䎩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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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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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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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八条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比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三条、第十八条
2、会计代理记帐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
(3)《代理记帐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行政处罚(共44项)
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私设会计帐簿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4、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人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5、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帐;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生成的会计账簿不符合国家统—会计制度的规定;委托不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帐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
6、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法律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7、会计人员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情节严重;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情节严重;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情节严重;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情节严重
处罚种类: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8、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9、会计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
处罚种类: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10、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
11、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12、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人;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13、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1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15、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1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17、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18、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供担保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
19、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20、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21、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或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等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22、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2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2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25、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26、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27、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或者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8、被监督单位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财政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9、隐瞒、截留行政性收费收入50000元以上或者不足50000元但情节严重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第十条
30、隐瞒、截留行政性收费收入50000元以上且占全年上交部分10%以上,或者不足上交部分10%但情节严重行为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第十条
31、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时,未使用财政机关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的凭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3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开标前泄露标底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3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35、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36、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37、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门市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38、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末公告;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未按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各级财政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39、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40、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41、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4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规定;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4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44、在农业综合开发中弄虚作假,骗取上级财政资金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二十八条
(三)行政监督检查(共9项)
1、对政府采购活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
(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
2、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3、对非税收人征收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4、非税收入票据检查
法律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5、对会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湖南省实施<会计法>办法》第三条
6、对市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监督;对市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和解缴的监督;对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的监督;对市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对预算外资金收支及管理的监督;对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执业质量的监督;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对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第四条
7、对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2)《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
8、对契税征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第九条
9、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二十四条
(四)行政征收(共3项)
1、耕地占用税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2)《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
2、契税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第九条
3、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的征收
法律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九条
(五)其他行政行为(共2项)
1、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
法律依据:《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
2、契税减免审批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第八条
责任编辑: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