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1000/2015-468242
  • 发布机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07-02
  • 公开日期:2013-07-0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岳阳市与益阳市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的实施细则

来源:未知2013-07-02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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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大力推进省内区域协作,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业务规则》,在省人口计生委的统一部署下,经与益阳市进行协商,决定岳阳市和益阳市人口计生委建立省内 “结对子” 区域协作关系,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并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托全员人口数据库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长效机制。切实加强两地工作联系,实行流出地与流入地的无缝对接,做到经常沟通、互相协作、定期互访、配合管理、齐抓共管,实现“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促成省内“一盘棋”落地。有效推进两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破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难题。真正将人口计生工作融入流动人口的组织建设、生产生活、就业服务、招商引资等工作之中,有效促进两地的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

二、 基本原则

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原则;坚持“户籍地和现居地共同负责,以现居地为主,双方配合真诚协作”的原则;坚持“方便群众办事和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坚持“有利于推动工作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

三、 工作目标

实现信息“互通”,提升管理效率,充分发挥平台作用;实现服务“互补”,提升服务水平,高效利用服务资源;实现工作“互动”,提升执法力度,节约行政执法成本。

四、 协作内容

(一)信息互通

1.信息采集。现居地与户籍地及时交换流动人口定位信息情况,确保定位准确,消除流出、流入人口数据落差。流出人口离开户籍地1个月内,户籍地应采集其准确的流向信息,流出人口返回户籍地一个月以上未外出的,应及时登记返乡时间,返乡后超过一个月再外出的(回家生育的除外),应重新采集、上报流出信息。流入人口在现居住地1月内,现居住地应采集其定位信息,对不在本村(居)委会居住,但在本地固定店面经商或从业的流入人口,也应当采集定位信息,采集的信息必须详细,户籍地址应当精确到村(居)委会。

2.信息录入。现居地在录入流入人口定位信息时,应通过身份证或姓名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中匹配该对象是否建档,匹配成功后直接调用流出地的基础信息。匹配不到的,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提供的公民信息系统接口查询该对象的户籍信息,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和公民信息系统均查找不到的,现居住地应核查信息的真实性,并采集其详细信息,完成代建档。

3.信息变更。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发生信息变更的,现居住地村(居)委会计生专干应填写变更信息报告单,按月上报,户籍地核实并确认后录入全员人口数据库。户籍地发现而现居住地没有掌握的变动信息,户籍地应及时采集并录入。

4.信息核查。

(1)户籍地核查。现居住地提交的流入人口离开、代建卡、婚姻状况变更等信息,户籍地乡镇(街道)应以信息引导单的形式发给村(居)委会计生专干进行核查。现居住地提交的离开信息,户籍地经核实返回的,应及时登记“返回”;离开原居住地流动到新地方的,应重新登记流向信息。现居住地代建卡户籍地漏登的,应采集并上报该对象基础信息;因婚嫁或户口变动后,按规定不属于本地管理的对象,应向乡镇(街道)计生办报告婚嫁或户口变动后的详细地址,由乡镇(街道)计生办流管员(信息员)向婚入地或迁入地反馈有关情况。

(2)现居住地核查。户籍地提交的流出人口流向信息、婚姻变更等信息,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应以信息引导单的形式,发给村(居)委会计生专干予以核查,漏登的要及时确认并纳入管理;查无此人的要予以回复。

(3)现居住地或户籍地提交的现孕、现育、避孕节育措施变更等信息以及不一致信息,双方都应及时核查,及时反馈,协同做好相应的跟踪管理和服务。

(二)服务互补

1.《婚育证明》办理与查验服务。户籍地乡镇(街道)应免费为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证号,按照统一式样打印。省内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已匹配对象,不需查证验证;无法匹配对象,流入地应责成对象本人30日内交验《婚育证明》,完成代建卡纳入本地管理。已在户籍地建卡管理的成年育龄妇女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的,可由本人向现居住地提出申请,现居住地通过信息系统提交信息,户籍地确认后委托现居住地打印纸质的《婚育证明》。

2.孕(环)情检查服务。现居住地应组织辖区内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孕(环)情检查,已绝育的对象在落实措施1年内每半年检查一次,落实绝育措施1年后没有复孕史的,可不进行孕检;其余已婚育龄妇女至少每6个月参加1次孕(环)情检查。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应在检查后7个工作日内,将检查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户籍地通过信息系统调阅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流入地的孕(环)情检查情况,不得强迫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户籍地对应参加而连续6个月以上未参加孕(环)情检查的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要及时督促其在现居住地接受孕(环)情检查。

流入地为跨市的流入人口开展了孕(环)情检查,并提交了信息,经户籍地确认的,检查经费由现居住地在省里下拨的孕(环)情检查补助经费中解决。

3.避孕节育服务。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应指导流动已婚育龄夫妇落实一项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并登记上报服务管理变动信息。

流入地为跨市的流入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经户籍地确认的,手术费由现居地从省人口计生委下拨的补贴技术服务经费中解决。

4.《一孩生育证》异地办理服务。流入已婚育龄夫妻向现居住地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的,现居住地应于当日将申请信息提交信息系统,户籍地在7个工作日内核查该夫妻公民身份、婚姻和生养情况,对符合生育一孩条件的,委托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具体原因。现居住地在接到户籍地的反馈信息后,为符合条件对象办理《一孩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对象,要书面告知理由。

5.维权服务。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发现有行政侵权行为的(如要求育龄妇女返乡孕(环)情检查、收取押金或保证金、乱收费乱罚款等),要提交紧急信息,县、乡人口计生部门应按照紧急信息处理要求,及时核查处理。

(三)管理互动

1.政策外怀孕管理。

(1)政策外怀孕信息提交与互动。现居住地发现流入育龄妇女疑似政策外怀孕时,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过客户端提交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将有关信息发送给户籍地有关人员。户籍地相关人员收到平台信息或短信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在8小时内向现居住地反馈信息。

禁止现居住地违规驱赶政策外怀孕对象,禁止户籍地接回政策外怀孕对象后放纵其违法生育。

(2)补救措施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确定为政策外怀孕、应由现居住地就地落实补救措施的,户籍地应在24小时之内向现居住地发送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版《湖南省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委托函》,经过协商,户籍地可以派人现场协助;特殊情况下,如对象本人要求、对象身体原因、两地相距很近等,户籍地可与现居住地办理交接手续后,将对象接回落实补救措施。落实补救措施后,应适时指导对象落实一项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

现居住地或户籍地落实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的时间为7个工作日,落实补救措施按照谁落实谁上报的原则将补救措施落实情况提交信息平台。

对政策外妊娠27周以上、有手术禁忌症,不宜落实补救措施的,由符合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医学证明,经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协商后,按规定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

2.“两非”行为查处。现居住地对持有效《生育证》且已怀孕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的孕期保健服务,落实责任人进行孕情跟踪管理。对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原因的妊娠消失,村(居)委会计生专干应立即向乡镇(街道)计生办报告,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在4小时内将此信息作为疑似“两非”信息录入客户端,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都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共同做好“两非”案件查处工作。

3.社会抚养费征收。

(1)征收原则。双方均要依据相关法规,按照“谁先发现谁先处理,对方积极配合”、“就高不就低”、“谁征收谁报出生”的原则,在履行协商前置程序的基础上,加大对政策外生育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互相支持、紧密配合,互为对方提供工作便利。

(2)征收金额。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按照不低于其户籍所在地计征基数,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依法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实际收入明显高于户籍地人均收入且低于现居地人均收入的,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户籍地人均收入的4至6倍征收;实际收入明显高于户籍地和现居地人均收入的,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户籍地和现居地人均收入较高一方的4至6倍征收。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在下达征收决定前,应按照“协商前置”的原则,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双方协商不一致的,由市人口计生委裁定。

4.流动人口出生上报。

(1)上报口径。流动人口的出生,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均须上报出生信息。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且在流入后生育的(包括怀孕或生育期间离开后又回来的),纳入流入地和户籍地统计;省内流动人口离开户籍地后在任何一个流入地居住时间均不足半年的,纳入户籍地统计;流入前生育的,不纳入现居住地统计。

省内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固定居住、从业三年以上,从未回户籍地(回乡不超过一个月的其流出时间连续计算)的流动人口出生,纳入现居住地统计。

不纳入现居住地统计的省内流动人口出生,户籍地没有上报的,现居住地录入的出生信息以通报的方式告知户籍地,经户籍地确认后写入全员人口信息库。漏报、错报、虚报、挪报流动人口出生的,以及一方上报出生,另一方为规避责任不确认或有意错报的,一经查实,将追究过错方的责任。

(2)责任仲裁。在工作协同与互动过程中,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协调、裁定。由于调查取证等原因,导致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工作职责或有关口径难以界定的,由市人口计生委指定责任单位。

建立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流动轨迹倒查机制。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的,对其政策外妊娠期间的流动轨迹进行倒查,流动人口怀孕期间在流入地居住1个月以上且妊娠在14周以上的,追究流入地服务管理责任,有多个流入地的,追究多个流入地责任。

五、协作方式

(一)同级对话。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采取基层单位同级对话协商解决的方式。应现居地请求,户籍地应派人前往现居地协助解决难点工作。户籍地需要前往现居地开展工作的,现居地应根据其需要派人协助。同时,建立“岳阳-益阳区域协作QQ群”,两地各级均可以通过QQ群及时对话交流。

(二)层级协调。基层协作中遇到难以达成共识的问题,采取分别向上级单位请示,由双方的上级单位出面协调。市州之间难以达成共识的,共同请省人口计生委出面协调。

(三)重点协作。对流动人口居住相对集中,来源相对单一的区域,户籍地和现居地应开展重点协作。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户籍地每年定期到现居地开展1-2次集中协作活动。

(四)定期磋商。协作双方每年召开一次年度工作磋商会议,就年度工作中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制定行动方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工作的领导,市人口计生委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领导区域协作工作;分管领导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市流管站负责具体协作内容的实施。

(二)加强工作监管。

1.建立监督机制。在协作过程中,建立现居住地与户籍地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一方可以将另一方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情况向双方共同的上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举报和举证。对有具体举报线索的,上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调查,对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有下列逾期没有办理情形之一的,系统自动提示督办:

(1)户籍地对现居住地提交的《一孩生育证》办理核实请求逾期不核查和不回复的;

(2)政策外妊娠未落实补救措施的;

(3)流入代建卡流出地逾期不处理的;

(4)孕(环)情检查未到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举报受理督办:

(1)为流动人口提供虚假婚姻证明、生育证明、婚育证明、手术证明、孕检证明等,导致违法生育的;

(2)流动人口政策外妊娠服务管理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放纵违法生育的;

(3)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执行协商前置规定,降低标准抢征,甚至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

(4)为流动人口“两非”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在查处流动人口“两非”行为中不作为、乱作为的;

(5)违规强制返乡进行孕(环)情检查的;

(6)流动人口出生漏报、错报、虚报、挪报的;

(7)提交假孕检信息,导致服务管理不到位、造成违法生育的。

举报受理督办按照“谁受理谁督办”的原则进行。

被督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督办事项,并填写督办结果反馈表。督办单位通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对被督办单位的办理结果、办理期限、回复时间进行记录。

2.建立月报制度。协作双方每月汇总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工作情况数据,填写《岳阳市与益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情况月报表》(见附件),并按月相互通报。

3.建立考核机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专项考核评估机制,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和月通报表为主要评估依据,结合平时工作掌握的情况和抽样调查情况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情况进行专项考核。考核评估内容包括信息质量、信息互动时效、业务办理、依法管理、均等化服务、工作督办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