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人口领发〔2008〕4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我市人口计生工作“保先进位”的工作目标,探索“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推进步伐,全面推进我市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是广大村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工作机制,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是尊重和保障群众直接参与管理计划生育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育龄群众的积极性,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上水平、上台阶的重要途径;是落实“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扎实强基础、综合上水平”这一总体思路的必然选择。实践证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已经成为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结合点、推进优质服务和利益导向工作的支撑点、加强依法管理和综合治理的落脚点、参与新农村建设和整个村(居)民自治的切入点。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相关部门一定要切实增强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为基层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二、明确工作要求
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要严格统一标准,分不同水平划定不同类型组织实施。全市按照村(居)民自治模范村、村(居)民自治先进村、村(居)民自治合格村、村(居)民自治创建村四种类型分类指导、全面推进。具体要求是:2008年全市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格村比例为65%,2009年为70%,2010年为80%。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六好”、“四有”、“三落实”,即队伍建设好、政策落实好、宣传教育好、管理服务好、制度执行好、干群关系好;有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一支素质优良的计生工作队伍、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有一个适用的服务阵地;做到人员、报酬、经费三落实。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必须按以下标准去组织落实。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格村(居)标准为:(1)连续三年累计出生人口计划生育率达90%以上;(2)育龄妇女综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在98%以上;(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证率或孕检率100%;(4)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80%以上;(5)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率90%以上。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先进村(居)标准为:(1)达到合格村(居)标准;(2)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100%;(3)连续2年达到“五无”要求,即无违法生育,无大月份引产,无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无出生瞒报、错报,无计划生育恶性案件。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模范村(居)标准为:(1)达到先进村(居)标准;(2)全面推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3)连续3年达到“五无”要求;(4)“四生”服务特色鲜明,卓有成效。
三、强化工作责任
村(居)党支部、村委会作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领导核心,应依法负责实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严格按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相关制度管理计划生育,保证人口计划完成。要不断发现和研究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和交流经验,逐步提高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水平。同时,要指导、支持计生协会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中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并配合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是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有效组织载体和依靠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要热情主动参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广大基层计生协会组织要积极协助村(居)党支部、村委会实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包括协助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和各项制度;健全计划生育协会责任服务网络;协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组织引导会员和广大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参与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做好会员联系户工作,宣传计划生育政策,依法为村民提供生育、节育、不育等方面服务;监督村(居)委会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公约的实施,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主要是依据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标准,指导、督促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落实。要把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和督查工作范围,完善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要督促、检查村(居)计生干部工作报酬的落实;要有针对性的加强村(居)计生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村(居)计生干部的工作素质。
四、完善工作机制
1、健全评估考核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负责组织人口计生、民政、计生协会等部门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进行一次督查,每年对不同类型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村(居)进行一次评估验收和授牌,并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提交本单位实施情况验收报告,再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抽样考核、评估村(居)民自治合格率。
2、完善工作奖惩机制。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年初都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创建和奖励。所有已创建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模范村(居)、先进村(居)、合格村(居),由市、县、乡分别给予奖励(市级奖励模范村(居)、县级奖励先进村(居)、乡级奖励合格村(居));通过市考核评估认定合格的计划生育模范村(居)、先进村(居)、合格村(居),由市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同时,从2008年起,三年内政策内生育率达不到90%的村(居),取消其评选计划生育工作一类村(居)资格;到2009年,乡(镇、街道办事处)有68%的村(居)达不到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格标准的,取消其评选计划生育一类乡(镇、街道办事处)资格;对已经获得合格村、先进村、模范村(居)荣誉称号的单位,如果出现工作严重滑坡,取消其荣誉称号。
3、落实政策激励机制。对经过严格考核符合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格标准的村(居),通过支持农业农村的惠农政策,在五个方面实行政策优先:第一,优先纳入新农村建设项目。各级领导所办的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必须是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点,享受新农村建设各项优惠政策;第二、优先纳入扶贫开发建设项目。市县两级扶贫办、农业综合开发办、发展和改革委(局),对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建设项目要优先纳入计划,重点支持;第三,优先纳入通畅工程建设项目;第四,优先安排公益服务项目建设;第五,优先纳入计划生育“三结合”扶助项目。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改革、发展、创新的大局出发,把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切实履行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领导职能,要把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纳入村(居)民自治建设的总体规划;要认真制定当地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规划,提出具体的工作目标和分步推进的要求,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给予有效的指导帮助;要组织指导民政、计生等相关部门明确相应任务,全面履行职责,形成推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合力,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全市所有涉农部门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建整扶贫村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联系村等,都要率先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各级各部门都要牢固树立做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努力构建新的基层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工作机制,推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〇〇八年四月四日
责任编辑: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