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药销售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0〕51号)、《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湘农业发〔2010〕5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进入我省销售的农药产品实行一产品一审查制度。
第三条 湖南省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销售产品审查确认工作。
第四条 凡在我省境内销售农药的生产企业,其产品必须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在我省销售。
第二章 审查程序
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或其产品总经销商应向湖南省农药检定所送审其拟在湖南境内销售农药产品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 农药生产企业或其产品总经销商送审产品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农药销售产品审查送审表(连同电子版一并提交);
(二)农药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最新备案的产品标准复印件;
(五)送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电子标签和说明书复印件;
(七)省级以上有资质的农药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检报告;
(八)包装完整的样品一份。
第七条 省农药检定所在收到送审表和相关资料之日出具《湖南省农药销售产品审查接收单》。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发放《湖南省农药销售产品审查确认函》。
第八条 《湖南省农药销售产品审查确认函》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在湖南销售的,在期满前三个月送审相关资料,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九条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农药销售产品,由湖南省农药检定所在湖南农药信息网上公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农药检定所对审查确认的农药销售产品实施跟踪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所售产品标签、标识、剂型等是否与提交的标签相符;
(二)抽检所售产品的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是否与《湖南省农药销售产品审查确认函》相符;
(三)抽检产品中是否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违禁成分和其它未登记成分。
第十一条 农药经销商进货时,应查看《湖南省农药销售产品审查确认函》,无《湖南省农药销售产品审查确认函》的产品一律不得进货。
第十二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产品审查确认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农药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二)农药产品标签不合格的;
(三)农药销售产品资料与审查确认时资料不符的;
(四)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湖南省农药销售产品审查确认函》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药审查确认资格自动失效:
(一)审查确认期满逾期未重新申请审查确认的;
(二)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部门对于未经审查确认进入我省销售的农药产品应加大监督抽查力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农药检定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