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459763
  • 发布机构:市农业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5-05-20
  • 公开日期:2015-05-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知识问答

来源:湖南省政府网2015-05-20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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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怎样抵制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

:根据国家《种子法》第46条的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农民在购买种子时,首先要认真辨识种子的标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种子批号、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事项。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在我省还包括辣椒、西瓜)等主要农作物种子还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混合种子”应当标明并有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明,并有商品化的生产许可批号和安全控制措施;进口种子应当附有中文标签,加注进口商名称、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种子经营者还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其中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转基因”等内容必须标注在包装物外。对标签不规范或内容不全的一般不要购买。发现生产、销售假昌伪劣种子的,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林木种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要求依法查处。农民因购买了假劣种子而受到损害,可向上述机关投诉,请求责令生产、销售者给予赔偿,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