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令:
一、上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
二、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
三、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
四、工作日中餐饮酒;
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六、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七、酒后驾车;
八、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
处罚:
违反1至5条和第8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处理;
情节严重的,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处理。
涉嫌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第6条和第7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先行免职,再视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责任编辑: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