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25/2019-1651826
  •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12-17
  • 公开日期:2019-12-1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2019年度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岳阳市农业农村局2019-12-1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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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5 岳农(渔业)罚〔2019〕15号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蔡浩 / / 当事人于2019年9月1日,在岳阳市南津港大堤铁路桥水域使用1套背包式电鱼设备进行电鱼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没收电鱼设备1套:锂电池(规格14V150AH,生产批号019031545,生产单位湖南强劲电力有限公司)1块、逆变器1台、电抄网2只;2、罚款3000元。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9月27日 /
16 岳农(渔业)罚〔2019〕16号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李成伟 / / 当事人于2019年09月10日22时42分在东洞庭湖香炉山水域驾驶木质渔船1艘,使用电鱼设备进行电鱼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非法渔获物56.9公斤(草鱼17.7公斤,鲤鱼39.2公斤);2、没收锂电池1块(规格:12V105Ah、生产单位:风帆股份有限公司),逆变器1台(规格12V6800W),电网1副;3、罚款3000元。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0月08日 /
17 岳农(渔业)罚〔2019〕17号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王新安 / / 当事人于2019年09月30日02时1在新墙河八仙桥水域水域驾驶木质渔船1艘,使用电鱼设备进行电鱼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共75公斤(鲫鱼、鳊鱼、鲶鱼);2、没收电鱼设备1套:蓄电池1组(规格:12V/200Ah、生产单位:风帆股份有限公司),逆变器1台(规格:12V/38000W),电网1副(长15米、宽1米),电线1根(长20米);3、罚款8000元。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0月12日 /
18 岳农(渔业)罚〔2019〕20号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案 杨慧春  余岳华 / /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06日01时未经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驾驶1艘柴油动力船舶在东洞庭湖裤裆湾水域(岳阳市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使用4根钓竿进行垂钓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渔获物草鱼56.56公斤;2、罚款3000元。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1月21日 /
19 岳农(渔业)罚〔2019〕21号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李冲 / /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09日04时30分,在岳阳县新墙河筻口桥水域驾驶一艘木质渔船,使用1套柴油动力(3kW)电鱼设备进行电鱼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42.25公斤;2、没收柴油发电机组1套(3kW)、竹篙2根(总长16米)、舀子1只(长4米)及电线2根(总长20米);3、罚款5000元。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13日 /
20 岳农(渔业)罚〔2019〕23号 从事渔船营运性载客案 曾树林 / / 当事人收取2名钓客150元运送费后,于2019年11月11日23时55分驾驶渔船载运钓客往东洞庭湖扁山岛。 依据《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㡵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罚款2000元。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12日 /
21 岳农(渔业)罚〔2019〕24号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周永龙 / /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2日15时37分在君山区柳林洲镇十字渠使用舀子捕捞时,被岳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没有捕捞许可证,三轮摩托上有渔获物螺蛳292公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螺蛳292公斤;2、罚款4000元。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