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奖励对象
凡介绍区外客商(含在外经商或在外自办经济实体的乡友)来我区投资,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以工业项目为主,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效项目给予信息奖励。
二、 奖励办法
1.引进工业类项目信息,意向引资额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每条奖励500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每条奖励1000元;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每条奖励2000元;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每条奖励2500元;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每条奖励3000元;10000万元以上项目的信息按特事特议的原则另行确定。
2.引进区外资金收购区内国有及集体改制企业并正常生产的项目信息,按工业类项目信息奖励标准的80%给予奖励。
3.引进其他税源型项目信息的,项目年纳税合计100万元以上的按工业类项目信息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4.签订正式合同并投产的项目,年内按照君发[2006]2号文件对引荐人另行奖励。
三、评奖程序
1.项目引荐人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到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商务局)登记备案,作为确认项目引荐人的依据,并尽可能地向引荐方提供项目投资商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银行资信证明和投资意向书。
2.有效项目信息经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确定奖励等级,并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查后,实行即时奖励,年终进行表彰通报。
3.有效项目信息奖励资金在财政预算的招商引资奖励经费中列支。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