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1000/2015-468225
  • 发布机构:市粮食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1-07-08
  • 公开日期:2011-07-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岳阳市粮食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

来源:未知2011-07-08 10:31
浏览量:1|| | ||
 

《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制度

一、责任单位

市局监督检查科、执法大队、县市(区)局监督检查科、执法大队。

二、责任人

科长、队长(局长)负责制下、分管岗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

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列〉办法》第三条

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四、受理适用范围

《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

五、申报条件

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20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并具有较好的资信;

(二)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150吨以上并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三)具有与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和计量工具;

(四)具有或者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人员。

第八条 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2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二)具有水分测定仪、扦样器、天平、衡器等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掌握其使用常识,能正确使用;

(三)需要储存粮食的,还需要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粮食的仓储设施,并具备粮食保管常识。

第九条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执行湖南省粮食统计制度,依法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量等方面的数据和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启动时,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六、申报材料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盖有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印鉴的《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文件;

(四)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五)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工具的有效证明;

(六)检验人员、保管人员的有效证件。

粮食收购者属于新设立的企业,除需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盖有本人印鉴的《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文件;

(四)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五)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工具的有效证明;

(六)检验人员、保管人员的有效证件。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完成审查的,视为申请人自动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时,可根据需要派出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仓储设施、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进行实地核查。如有必要,也可以对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询问。

(四)主管局长对相关资料及综合信息在2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并签具意见。

(五)监督检查科在1个工作日内对审批结果信息录入,并打印通知书交与办证大厅。

(六)办证大厅文书受理岗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

八、监督检查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工商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

(2)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

(3)粮食收购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帐,是否履行了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收购、销售、储存等统计数据的义务;

(4)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要求粮食收购者报送书面材料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进入粮食收购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库存和质量,检验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有关资料和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等方式,对在本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粮食收购者在收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九、责任追究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执行。

十、岗位风险

(一)申报材料初审把关不严、资料申报不齐未及时纠正,造成工作出现较大失误。

(二)经营场所、仓储设施、质检、仪器、人员及有关证明材料不实未及时发现,造成工作出现重大失误。

十一、风险防范措施

(一)   加强对申请资料审核把关。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对相关材料和证明进行核对审查,严格把握标准和要求。

(二)  认真下户实地核查,对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仓储设施、质检仪器设备、人员资质等有关情况与资料进行核查,是否符合和达到政策要求和规定的范围之内。

责任编辑: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