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按下列步骤进行:
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收集现场证据、询问当事人; 3、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听取意见; 4、作出处罚决定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 5、将处罚决定书交付给当事人; 6、执行处罚,开具合法的罚款收据; 7、向分管领导报告; 8、整理材料归档。
二、一般程序
对违法案情较重,违法事实须进一步调查取证,处罚较重或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案件适用一般程序。按下列步骤进行:
1、立案。由办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对批准立案的案件,组织人员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1)调查违法人或证人,制作《调查笔录》,调查人、记录人和被调查人必须在《调查笔录》上签字。(2)现场勘验核查取证或取样化验。需要扣实物的,按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出具《查扣实物清单》。
3、终结调查。案件查清后,由办案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报科室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审批。
4、作出处罚决定。经批准调查终结的案作,先由办案人员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罚意见,交局分管领导审定。处罚较重的案件必须交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领导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处罚决定。
5、告知被处罚人。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应先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将受到怎样的处罚,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有要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处罚数额较大或取消粮食经营资格的,应先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违法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书送达时必须办理相应的送达手续。
6、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行听证会,通知当事人准时参加,并可邀请一定的人员参加旁听。听证会上应出示违法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告知违反了哪一个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说明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不要求听证或虽听证而无充分理由否定行政处罚的,由办案人员按领导小组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科室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审批后,以粮食局的名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分管负责人签发。法律文书要规范。
8、送达。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送达方式送达并办理相应的送达手续。
9、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生效后,即进入执行阶段。在规定的时效内,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执行。被处罚人不自觉执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局领导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0、结案。案件执行完毕,办案人员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分管负责人批准结案后,将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