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手册主要适用于岳阳市Ⅰ级(市级)、Ⅱ级(县、市、区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及响应。
1. 预警监测
市粮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粮食预警监测系统,加强对市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及时掌握粮食市场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辖区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施监测分析,并按市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状态时及时报告。
2.应急报告 市粮食局会同市商务局建立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在发生洪灾、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或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性常波动的情形及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下,市粮食、物价和商务部门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 应急响应
3.1 Ⅲ级(县、市、区级)响应
出现Ⅲ级(县、市、区级)应急状态后,由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措施,增加市场供应,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及时动用县(市)区级储备粮或向社会临时征用粮食。如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2 Ⅱ级(市级)响应
出现Ⅰ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小时),请求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部署。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请求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2) 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 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 其他配套措施。
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①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的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情况。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确保社会稳定。
②根据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市粮食局负责市储备粮动 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地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③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市内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可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联合报请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经请求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动用省级储备粮。
④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依法予以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县市区中心城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⑤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接到市粮食应急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ⅰ)进入市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ⅱ)县(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ⅲ)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3.3 Ⅰ级(省级)响应
出现Ⅰ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按湖南省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各项工作。
4 、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Ⅰ级(市级)、Ⅱ级(县市区级)粮食应急预案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善后工作
5.1评估和改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理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5.2应急经费和清算
5.3 善后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应补助,对应急处理期间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质、费用和劳务依法给予补偿。
5.4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动用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等措施,补充市、县(市)、区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应急保障
6.1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的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Ⅱ级(市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6.3 粮食主渠道保障
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统一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同时,充分发挥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在粮食应急调控中的主渠道作用。以县(市)、区为单位,要保留1-2家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通过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和技术力量,使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成为粮食应急调控的主体。
6.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应急粮食加工企业和供应企业支持力度,增加资金投入,加强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6.5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县(市)、区有关区部门,要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方式,并及时更新,确保通信畅通。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期间,各级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坚持24小时值班,确保通讯畅通。
7.监督管理
7.1培训和演练
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建设一支熟悉业务、具有实战能力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粮食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粮食应急处置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监督检查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