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和《岳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粮食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岳阳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为“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农业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商务局、市农发行等单位负责人为组成成员。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督查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粮食应急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岳阳部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根据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完成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粮食局 负责市场粮情监测,会同市财政局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各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负责应急粮源的组织、加工、调运和供应。
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秩序,建立粮食绿色运输通道,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农业局 负责掌握粮食生产及市场供需情况,充分发挥粮食主产区的优势,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防止粮食生产的大起大落。
市工商局 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依法打击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市质监局 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加工环节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市物价局 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体格稳定。
市政府办 会同市粮食局制订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的堵截、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市农发行 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市交通局 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求,及时征用运输车辆,安排应急粮食的运输。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 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市粮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粮食预警监测系统,加强对省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及时掌握粮食市场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的整合,实现信息的共享。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辖区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施监测分析,并按市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状态时有时报告。
3.1 市粮食局会同市商务局建立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在发生洪灾、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或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突发公共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及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下,市粮食、物价和商务部门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按照在省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宏观调控下,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Ⅰ级(市级)和Ⅱ级(县市区级)。
4.1.1 Ⅱ级(县市区级):在一个县(市)、区内或县(市)、区所在地的中心城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市)、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2 Ⅰ级(市级):两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了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和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2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事部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Ⅰ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作出应急响应。
4.3 Ⅱ级(县市区级)响应
4.3.1 出现Ⅱ级(县市区级)应急状态后,由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报告有关情况。
4.3.2 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措施,增加市场供应,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及时动用县(市)区级储备粮或向社会临时征用粮食。如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粮食局会同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4 Ⅰ级(市级)响应
4.4.1 出现Ⅰ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小时),请求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部署。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请求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市级储备100万公斤以下的,经市人民政府授权,按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由市粮食局、财政局直接下达粮食调拨命令;
(2) 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 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 其他配套措施。
4.4.2 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的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情况。必要是报经市政府办同意,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确保社会稳定。
(2) 根据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市粮食局负责市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地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商市有关部门(单位)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3) 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市内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可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联合报请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经请求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动用省级储备粮。
(4)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依法予以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县市区中心城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1)进入市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县(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5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县、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Ⅰ级(市级)、Ⅱ级(县市区级)粮食应急预案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善后工作
5.1 评估和改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理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5.2 应急经费和清算
5.3 善后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应补助,对应急处理期间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质、费用依法补偿。
5.4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等措施,补充市、县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应急保障
6.1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的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Ⅰ级(市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6.3 粮食主渠道保障
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统一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同时,充分发挥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在粮食应急调控中的主渠道作用。以县(市)、区为单位,要保留1-2家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通过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和技术力量,使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成为粮食应急调控的主体。
6.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应急粮食加工企业和供应企业支持力度,增加资金投入,加强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6.5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县(市)、有关区部门,要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方式,并及时更新,确保通信畅通。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期间,各级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坚持24小时值班,确保通讯畅通。
7监督管理
7.1培训和演练
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建设一支熟悉业务、具有实战能力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粮食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粮食应急处置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监督检查
市应急委、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粮食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8.2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