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1000/2015-468193
  • 发布机构:市粮食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1-07-09
  • 公开日期:2011-07-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岳阳市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未知2011-07-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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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和减少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岳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和事故分级

1.3.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粮油食品是指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面条及其原粮原料在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病,严重影响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粮油食品安全事故。

本市辖区位于更大范围(指超出本市辖区)粮油食品安全事故时,执行上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本预案不适用。

1.3.2  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三级

重大粮油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粮油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辖区内2个以上消费单位,给消费者饮食安全造成较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有死亡病例报告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粮油食品安全事故。

较重大粮油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大粮油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下消费单位,给消费者饮食安全造成较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100(不含)人,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一般粮油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粮油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1个消费单位给消费者饮食安全造成一定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不含)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1.4  工作原则

1.4.1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当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市局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牵头协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一旦发生重大粮油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单位和事发地的县(市)、区粮食局负责人第一时间要赶到现场,对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快速作出反映,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减少事故的损失,保持社会的稳定。

1.4.2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大力推进“放心粮油”工程,认真做好“放心粮油”认定工作,依法依规做好“放心粮油”的督查和管理。

1.4.3  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粮油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1.1  应急指挥部

市局根据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市局重大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局应急指挥部”)由局长任总指挥,负责对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指挥,市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行管科。

2.1.2  市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局应急指挥部根据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下列科室参加,纪检组、办公室、调控科、监督检查科、人事科、行管科、市粮政执法支队等。

2.1.3  市局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市局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故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市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1.4  市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行管科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及时提出启动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

(2)人事科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3)办公室负责收集信息、分析动态及对外宣传口径;

(4)纪检组负责对在造成粮油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并作为处分决定。

(5)监督检查科、粮政执法支队负责组织对粮油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粮油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6)调控科负责对粮油食品在流通消费环节造成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等工作。

2.2  市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1  市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市局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局安排。

2.2.2  市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指示精神,统一组织、协调重大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2)检查督促各单位、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扩大蔓延,检查督促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

(3)研究协调解决重大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负责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理情况。

(5)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2.3  粮油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2.3.1  行管科负责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粮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市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组织协调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指导本系统实施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2.4.1  市局、县(市)、区粮食局建立相应的粮油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粮油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1)对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提出建议;

(2)对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1.1  按照“市级检测、县级自检,市场和基地速测”原则从建立完善全市粮食系统粮油食品监测系统,做到市局有检测中心,县局有检测人员,在加强日常监测和市场准入,强制抽检措施的同时,并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粮油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市局和县(市)、区粮食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3.2.1  市局要加强对粮油食品在生产加工包装、储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粮油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按照粮油食品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粮油食品安全形势,并及时作出预警。

3.2.2  市局应当对本部门以及各地的报告可能导致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必要时可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粮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3.2.3  电子网络与电话网络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健全粮油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通报制度,形成统一,科学的粮油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对粮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3  报告

3.3.1  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粮油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3.3.2  下级向上级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粮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市政府根据情况需要决定是否向上级报告。

3.3.3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的粮食局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粮油食品安全事故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严重程度、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对事故发生原因的判断,事故发生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鉴定结论,对今后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粮油食品的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粮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重大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局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建议成立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政府成立指挥部后,市局应急指挥部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即时与各应急救援机构联系,密切配合,必要时协调应急力量救援,取得技术支持和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在这同时与上级指挥部保持联系及时汇报情况。

4.1.2  较重大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局应急指挥部即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汇报,启动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局应急指挥即时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市局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单位和所在地粮食局开展各项救援工作,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各种情况。

4.1.3  一般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一般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局对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市政府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4.2  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情况复杂难以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经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当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逐步消除,经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3  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理

4.3.1  启动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后,各级应强化指挥协调,立即组织相关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要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滋生,衔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3.2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力量,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事故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3.3  应急救援力量一般由以下组成:

(1)事故调查组,调控科负责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与事发单位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监督检查科、粮政执法支队牵头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粮油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

(3)医疗救治组,行管科牵头负责与卫生行政部门联系,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抢救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采取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由纪检组牵头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依法查处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5)专家咨询组,由人事科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综合组,由办公室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采取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7)现场检测与评估组,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  应急响应终结,重大粮油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由事发地单位所在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重大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和处理等事故,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保证社会稳定。

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重大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市局建立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对粮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并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

6.2  医疗保障

粮油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要与卫生系统应急救援保持密切联系,以便立即组织救治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粮油食品人员和专家参加事故处理,做到建档造册,人员相对稳定。

6.4  技术保障

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市内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机构受粮油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市局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按有关标准实施检测,为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检测费用从市应急救援资金中列支。

6.5  物资保障

应当保障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报请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6.6  演习演练

根据自身特点,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组织开展突发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市局加强对消费者粮油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粮油食品安全:指粮油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粮油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粮油食品数量安全、质量安全、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粮油食品安全主要指粮油食品质量和卫生安全。

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在粮油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因粮油食品质量、卫生安全因素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损害、健康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粮油食品安全事件。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指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7.2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