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商〔2011〕166号
岳阳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局(经贸局):
现将《岳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岳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
工作方案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酒类流通 方案 通知
岳阳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1年6月10日印发
附件:
岳阳市商务局
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
行动工作方案
为规范我市酒类流通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专项集中行动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11]191号)、商务部《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商运字[2011]68号)、省商务厅《转发〈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商运调[2011]1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精神为指导,严厉打击酒类经营中各种违规违法行为,通过阶段性整治成果带动长效机制的建立,全面提高酒类市场监管水平,规范酒类流通秩序。
二、总体要求
通过集中整治,全面加强对我市酒类产品生产流通全过程的监管,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流通秩序,建立健全监管链条、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使《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酒类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工作目标
(一)建立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凡酒类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宾馆、饭店、酒店、酒吧、娱乐场所等涉及酒类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即酒类经营者),都要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要求实施备案登记制度。
(二)酒类流通实行溯源制度。酒类生产企业、批发商(经销商、代理商)在销售酒类商品时,要主动、如实、完整地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零售商在采购酒类商品时,要主动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
(三)建立有序的酒类流通秩序。散装酒经营行为逐步规范;严禁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
(四)建立健全酒类流通管理体制和机制。“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市县(区)两级联动”的工作格局,确保市民喝上“放心酒”。
四、整治工作重点
各县区流通主管部门要以《食品安全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依据,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对酒类流通领域进行全面检查,不留盲区。整治范围是从事酒类经营的批发和零售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白酒和葡萄酒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检查重点要以城市、乡镇的消费集中地,农村、城乡结合部、偏远地区等作为检查区域;把各类酒类批发市场、名酒专卖店、城乡集贸市场、小超市、社区(街道)小买部、酒店等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把各类白酒、葡萄酒作为重点检查品种,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各县区流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开展对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酒类经营者是否按要求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已办理的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等情况。对未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基础工作,全面掌握酒类经营从业人员、经营类型等基本情况,并将备案登记信息按要求上传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
(二)进一步推进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各县区流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酒类经营者和酒类商品的检查,进一步推进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
1、要全面检查酒类批发经营者购进和批发销售酒类商品时是否索取和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
2、白酒和葡萄酒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在批发酒类产品时,是否按规定填写《随附单》。
3、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是否索取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是否存在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的行为;填写《随附单》是否真实,是否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账,严格管理。
4、对未按要求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记录在案,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没有《随附单》的酒类商品,要在补办《随附单》手续后方可上市销售。
(三)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各县区流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加强酒类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的管理。要以检查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随附单》为切入点,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对未执行有关规定的酒类经营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四)完善酒类流通管理长效监管机制。各县区流通主管部门在做好整治工作的同时,要加快建立酒类流通管理长效机制。已制定酒类流通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地区,要加以修改完善;未制定酒类流通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地区,要积极推进地方酒类流通管理的法制化进程。积极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组织形式在酒类流通行业中的应用;加强酒类经营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发挥酒类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开展酒类流通信用体系和“放心酒”示范店建设,建立健全酒类行业自律约束机制。
五、时间安排
全市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从2011年6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5月底至6月10日)。各县市区流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整治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10日至11月15日)。各县区市流通主管部门要针对本地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按照方案要求,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三)集中整改阶段(11月15日至11月30日)。各县区市流通主管部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酒类流通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四)检查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12月1日-15日,市商务局将对全市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总结。12月16日-25日将对全市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情况上报省商务厅。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流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领导,把酒类生产流通领域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评估和分析我市酒类生产流通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机构建立,人员到位。
(二)健全体系,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流通主管部门要统一领导,认真调研,准确掌握情况,及时作出工作部署,强化督促检查;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责任制,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三)依法办事,密切协作。各县市区流通主管部门要围绕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密切配合,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集中力量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进行联合整治,从严查处制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流通主管部门要做好专项整治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编发工作简报,报送有关工作信息。从即日起至6月20日每周五上午9:30前填报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报表(附件1);从6月20日至12月20日,每月20日上午9:30前填报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报表(附件1)和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市场情况报表(附件2),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市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科。12月10日前将本地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本地酒类流通市场基本情况、专项行动基本情况、执法检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主要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典型案例、工作意见和建议等),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市商务局。
联系人:许爱民 电话:8880406(办) 15073067875
邮箱:yytkk@163.com
附件:1、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报表
2、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市场情况报表
责任编辑: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