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屠审办〔2012〕2号
岳阳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岳阳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局(经贸局):
现将《岳阳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李菲
电话/传真:0730-8880407
电子邮箱:yystgb@163.com
附件:岳阳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岳阳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及全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要求,根据《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抓好我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审核清理工作目标
通过审核清理,全市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小型生猪屠宰点均符合设置规划要求,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1、岳阳市本级(指中心城区和君山区、云溪区、屈原行政管理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2家;岳阳市中心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临港产业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只设立1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不超过1家。如果能够达到配送要求,确保市场供应,周边县(市)应尽量压缩定点屠宰厂(场)。
2、小型生猪屠宰点的设置应符合县(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小型屠宰点设置规划,且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等要求,并达到《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坚决制止将不达标定点屠宰厂(场)违法作为小型屠宰点的行为,所有县城以上城区一律不得设立小型屠宰点,已设立的一律在2012年7月底前取消,我市小型屠宰点总数控制在70家以内。
3、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含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小型生猪屠宰点,下同)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相关标准。
4、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律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二、审核清理范围
1、对2008年8月1日前设立的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通过资格审核和开展证书、标志牌换发等工作对其进行清理,已经完成证牌换发的要进行复核。
2、对2008年8月1日以后建设的生猪屠宰厂(场),包括已建成的和在建的以及原有定点屠宰企业异地新建的,要按照湘商秩序[2012]1号文件要求清理,审查其是否按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设置条件。对未履行审批程序先行开工建设的,要严肃查处,并向市审核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省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3、小型屠宰点的审核清理,按照《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本县市小型屠宰点设置规划以及2011年3月印发的《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审核换证的通知》(湘商秩序(2011〕7号)有关要求进行。
三、审核清理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及《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国家标准进行审核清理。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审核清理方案(2012年2月底前)和对2008年8月1日以后建设的生猪屠宰厂(场)进行清理。市政府成立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巡视员苏耀辉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禹辉、市商务局局长熊道生任副组长,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应参照市政府做法,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商务局内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市商务系统、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内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发挥相应的作用。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牵头制定审核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商务局将审核清理实施方案和成立领导小组情况于2月28日前报市商务局。在2012年2月底前将2008年8月1日以后建设的生猪屠宰厂(场)名单和清理情况报市审核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企业自查(2012年3月)。要积极动员、指导企业开展自查。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认真填写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自查表,确认所有自查项目符合条件后向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审核换证申请书,附上企业自查表。所有定点屠宰企业,不论是否已经换证,都必须开展自查,没有开展自查或未提交审核换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屠宰资格。
第三阶段:县市主管部门现场审核(2012年3月-4月)。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审核,填写审核表,确认审核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后,将企业申请书上报市审核换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现场审核(2012年4月-5月)。市审核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每个申请换证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填写由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审核表,确认全部项目符合条件后,将全部材料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呈报省审核清理领导小组。同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两个月,限期整改结束后重新审核、再次申报。如果整改期满仍未达标,坚决关闭。
第五阶段:省级复核(2012年6月-7月)。省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我市上报的屠宰企业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第六阶段:备案(2012年7月)。县(市、区)审核机关要将依法取缔、责令整改企业名单及相应审核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审核小组汇总后报省级机关上报商务部备案。审核清理工作结束后,所有经审核予以换证的定点屠宰企业名单和相关情况将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布。市、县两级政府要将辖区内所有经审核予以换证的定点屠宰企业名单和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名单在本地相关媒体上公布。
五、职责分工
市、县两级审核换证领导小组应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既要履行各自职能,又要协同配合。商务、农业(畜牧)、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屠宰企业进行现场审核时,要认真按照程序,填好每一个项目,签字人对其审核意见要负法律责任。严格遵守“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务必做到不遗漏、不徇私、不弄虚作假。
市、县两级商务部门做好牵头协调与服务工作,密切与各部门协同配合,确保形成工作合力。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按照《动物防疫法》、农业部2010年颁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养殖、屠宰加工、动物隔离、无害化处理等五类场所选址、布局、人员、设施设备等动物防疫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重新审核,对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要依法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环保部门要严格生猪屠宰行业的准入门槛,把好环保关,对未上污水治理设施、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未依法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企业,一律不予通过审核,同时结合审核清理工作,加强对生猪屠宰行业的环境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一律依法从严处理。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年度检验工作,重点审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具备有效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对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被撤销、吊销的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变更经营范围,逾期未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工信、商务部门要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生猪屠宰企业改造升级。商务、财政部门要结合“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猪肉储备管理等开展审核清理工作。公安、工商、畜牧兽医等部门要以审核清理工作为契机,加大市场监管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要建立长效机制,对企业资格进行动态审核。
六、工作要求
1、完善规划设置。市商务局将会同环境和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根据《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制定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实施方案,作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审核清理的依据。还没有完成小型生猪屠宰点设置规划编制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牵头抓紧小型屠宰点设置规划的制定,在2012年4月底前由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2、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要按照省商务厅等省直9部门转发国家9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湘商秩序[2012]1号)中的要求,及时报送审核清理领导小组成立情况,审核清理实施方案,2008年8月1日以后建设的生猪屠宰厂(场)名单和清理情况;及时上报拟换发牌证、责令整改、取消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名单;在审核清理工作结束时,及时上报确认换发牌证、整改和取消的屠宰厂(场)名单等有关情况。从2月20日开始省商务厅建立工作信息旬报制度,市商务局要在每月1日、11日和21日将相关情况报省商务厅。各县(市、区)应在每月10日、20日、30日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商务局,对于审核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反映,以便及时协调解决。对于审核清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也要及时报送,以便总结和推广。
3、加强社会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主动接受媒体监督,曝光重大案件。对于经审核合格并换发证牌的企业,要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及时予以公告,提示广大消费者与媒体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