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岳阳市商务局综合执法支队
第二条 本单位住所:岳阳市螺丝港3号
第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类型是财政全额拨款,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万元,经湖南省公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资金总额真实可靠。
第四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岳阳市商务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保证国家商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净化消费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遵守商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代表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
第八条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商务局党组会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支队全面工作,向局党组负责;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商务流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
(三)抓好队伍建设,加强行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树立商务执法的良好形象;
(四)抓好业务建设,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
(五)提出各项工作计划及工作发展规划方案,完成局党组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
(六)主持召开支队行政办公会、队务会等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支队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七)负责案件的立案、结案等审核批办工作;
(八)负责支队的财务工作;
(九)协调各方面工作关系,定期向局党组汇报工作;
(十)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应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五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6月3日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决策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