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305532
  • 发布机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12-10
  • 公开日期:2013-12-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市安监局2013-12-10 09:21
浏览量:1|| | ||

局机关各科室,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安全生产培训检测中心:

     现将《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机关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使决策符合安全监管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我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坚持事先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的行政决策行为。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为相关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行政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局政策法规科应当为本局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

第二章 范围及程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涉及到全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建设的重要决定、安排或者出台涉及全系统的重大改革措施;

  (二)出台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为保证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采取的重大临时措施;

(五)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过下列程序形成: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由决策承办科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经科学分析,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

(三)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四)法律审查。重大涉法事项必须依法论证,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先由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五)审议决定。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局务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听取意见

第八条 我局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听取意见,听取意见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室,应拟定“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同意后,由承办科室具体承办。

第十条 承办科室应当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在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一条 承办科室可以采取会议、公示、函询、调查、座谈会及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后,承办科室应当及时将听取意见情况形成报告,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四章  听证

  第十三条 我局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召开听证会,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二)涉及不同利益群众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三)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高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六条 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局务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对需要举行听证的,承办科室应当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并依照本制度和其它相关规定拟定听证方案,包括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听证目的和听证参加人数、条件、产生方式及拟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程序规则等,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决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听证会由承办科室负责召集、主持。会议规模和参会代表,由承办科室根据事项涉及范围自行确定,但参会代表不得少于10人,上限不超过30人,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

  第十九条 听证会的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在局内外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告听证会的听证内容、参会人数、听证会参会人员的报名条件、报名的时间、地点,并在听证会举行前7日将听证会的相关资料和会议通知送达经确定的听证会参加人。

  第二十条 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陈述人,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承办科室应将决策提交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关于决策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该决策的可行性说明;

  (四)与该决策有关的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五)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第二十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一般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法律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和意见;

(三)重大行政决策在合法性方面的基本分析及结论;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它问题。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才能提交局务会审议,合法性审查不通过的,承办科室应及时调整,待调整后再次提交政策法规科审查。

第六章  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决策方案提交审议前,应当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二十七条 局长在收到重大行政决策议题后,应亲自主持或委托副局长主持召开由局领导班子、各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局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事项。

第二十八条 局务会议审议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

(二)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局长在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九条  局长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待修改后由局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三十条 局办公室应当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

(五)决定。

第三十一条  局办公室应当形成重大决策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七章  执行和公开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执行科室应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局重大决策,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在出现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时,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局长或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或修正的,可以向本局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三十五条  根据执行科室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制度的审议决定程序,可以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局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六条  局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十七条  局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室负责本局重大决策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局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局长报告督查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局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

第三十九条  重大决策信息通过局内外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对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职责范围内应作为而未作为,影响行政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效率;或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失误,并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按照“谁主管、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或执行过程中违反本制度,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决策程序,而做出决策的;

(二)擅自改变集体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

(三)隐瞒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不执行上级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指示、指令和决定的;

(五)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或做出与法律、法规相悖的决定;

(六)严重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领导班子会议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