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306811
  • 发布机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4-05-23
  • 公开日期:2014-05-2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岳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安监局2014-05-23 15:45
浏览量:1|| | ||

岳市安办〔20149



各县市区安委会,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岳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十二

岳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智力支撑和参谋助手作用,规范和加强专家管理,确保专家有效开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安委办经报请市政府同意,设立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多年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系非专职人员。

第三条 专家组是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的队伍,主要任务包括:

(一)参与安全生产有关政策文件和检查方案的制订;

(二)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和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隐患分级评估;

(三)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四)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参与其他需要专家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的活动。

第四条 专家组按专业分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油气输送管线、职业健康、涉氨制冷、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消防、民爆物品和其它行业等13个专业小组(根据情况变化,专业组的设置可适时调整),每个专业小组根据行业规模和危险程度分别设置3-5名专家。个别重点行业可适当增加人数。

第五条 市安委办负责所有专家的备案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行业领域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共同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起草有关文件,修改完善专家管理制度;

(二)组织进行专家聘任、考核和调整;

(三)建立、更新和公布专家信息库;

(四)组织召开专家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等, 总结和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五)其它事项。

第六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七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工作,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三)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职业健康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直接从事安全生产或者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较高安全生产理论政策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特殊专业的资深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八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

(二)推荐或自荐时填报《岳阳市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推荐表必须有本人的意见、所在单位的意见和印章,退休人员除外),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后报市安委办备案;

(四)颁发《岳阳市安全生产专家聘任证书》。

第九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并对指派单位负责;

(二)按时参加市安委办和相关市直部门单位召开的会议,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三)进入有关现场开展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出示专家聘任证书;

(四)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五)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七)紧急、危险情况下,专家应当建议、指导现场有关人员处理安全隐患并立即向市安委办和相关市直部门单位报告。

第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参加正常专家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有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的;

(六)考核中不合格的

(七)任期届满,未继续聘用的。

第十一条 专家劳务费的支付,由聘请专家的部门单位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从本单位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专家劳务费原则上实行统一标准。劳务费原则上每人每天(8小时)300元,每半天(4小时)150元,总服务时间不足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

第十三条 对擅自以岳阳市安全生产专家名义进行违法活动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