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市安监〔2015〕66号
局机关各科室,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安全生产培训检测中心:
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将2015年8月1日后立案的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网上公布。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布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提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信力,推进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制定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布制度。
第二条 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本单位的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主动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的;
(三)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送达给当事人的文书格式内容公开,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信息,但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办案机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信息内容进行技术处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布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送法制机构审查;
法制机构应当对拟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审查,报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负责网上公布。
第七条 案件承办人员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依照网上公布审批程序确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网上公布后,办案机构对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上网公布补正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有关变更或撤销的信息。
第九条 局法制机构应督促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布工作,定期向政府法制办报送本局网上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录。
办公室应当做好本局门户网站的维护管理,并通过门户网站、电子触摸屏、办公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本局网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对没有及时公布或信息公布存在问题的,造成严重影响的,按《岳阳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