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调整平江县“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非生产经营性安全事故统计的复函
岳市安办函﹝2016﹞30号
平江县安委办:
你办《关于对平江“2·9”交通事故予以核销的请示》(平安委办报﹝2016﹞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湘公交认字﹝2016﹞第00017号)意见,湘F6FE19小型轿车驾驶人方伯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未规范操作,将车辆驶入道路左侧水塘中,是造成该事故的根本原因,已认定该事故为非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相关规定,我办同意将该事故从生产经营性安全事故调整为非生产经营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不纳入安全生产考核。
二、建议:一是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对该事故死伤人员、家属的补偿救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二是督促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经信、质监等部门针对暴露出来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提出对策并落实相关整改措施,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能力。三是严格督促落实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以事故教训促进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
特此复函。
岳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