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运行流程
单位名称: 岳阳市安监局 填报日期: 2016 年 4 月17日
事项名称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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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事对象 |
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金属矿山、年生产能力在50万吨以下的非省直管县的固体非金属矿山、设计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坝高30米以下尾矿库 |
法定期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岳阳市安监局 |
责任科室 |
行政审批办、矿管科 |
咨询电话 |
07308882071 |
投诉电话 |
07308882071 |
受理条件 |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求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求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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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1、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别设备和矿山井下特别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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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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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转流程 |
1 受理 1.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安监局行政审批办工作人员。 1.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1.2.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2.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2.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1.2.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2.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1.2.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1.3时限:5个工作日。 2 审查 2.1岗位责任人:市安监局行政审批办工作人员、业务科室工作人员 2.2岗位责任权限:行政审批办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资料存在疑义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交由业务科室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报告。 2.3时限:10个工作日。 3 决定 3.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安监局行政许可办负责人、分管局领导 3.2岗位责任权限:行政审批办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报告做出决定,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3.3时限:5个工作日 4 办结告知 4.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4.2岗位责任权限: 4.2.1决定颁发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到市政务中心安监局行政许可办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4.2.2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填发不予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2.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并定期在安监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4.3时限:即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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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