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运行流程
单位名称:岳阳市安监局 填报日期:2016年4月17日
事项名称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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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事对象 |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
法定期限 |
30天 |
承诺期限 |
20天 |
实施机关 |
市安监局 |
责任科室 |
行政审批办 |
咨询电话 |
0730-8882071 |
投诉电话 |
0730-8882071 |
受理条件 |
1、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3、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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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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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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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1 受理 1.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安监局行政审批办工作人员。 1.2岗位责任权限: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齐全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2.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1.2.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2.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1.2.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2.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1.2.6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该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益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1.3时限:5个工作日。 2 审查 2.1岗位责任人:市安监局行政审批办工作人员。 2.2岗位责任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3时限:10个工作日。 3 决定 3.1岗位责任人:市安监局行政审批办负责人、分管局领导。 3.2岗位责任权限:决定是否备案。 3.3时限:5个工作日。 4 办结告知 4.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安监局行政审批办工作人员。 4.2岗位责任权限: 4.2.1对准予备案的;办理有关手续,制作备案证明。 4.2.2对作出不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2.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并定期在安监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4.3时限:即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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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