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运行流程
单位名称:岳阳市安监局 填报日期:2016年4月17日
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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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项目审查 |
办事对象 |
(一)市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和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市管理企业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投资的; (三)投资规模5000万以下的;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辖以外的中央企业投资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市安监局 |
责任科室 |
行政审批办、危化科 |
咨询电话 |
0730-8882071 |
投诉电话 |
0730-8882071 |
受理条件 |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对危化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的要求; 2、项目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 3、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4、有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8、包装、储存、运输及其他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 9、有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10、制定了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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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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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 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安监总局令第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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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1 受理 1.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安监局行政审批办工作人员。 1.2岗位责任权限: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齐全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2.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1.2.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2.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1.2.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2.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1.2.6对行政机关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益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1.3时限:5个工作日。 2 审查 2.1岗位责任人:市安监局业务科室工作人员。 2.2岗位责任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交业务科室负责人决定。 2.3时限:10个工作日。 3 决定 3.1岗位责任人:市安监局业务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 3.2岗位责任权限:决定是否通过审查。 3.3时限:5个工作日。 4 办结告知 4.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安监局行政审批办工作人员。 4.2岗位责任权限: 4.2.1对审查通过的;办理有关手续,制作和发放相关文件批复; 4.2.2对审查不通过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2.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并定期在安监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4.3时限:即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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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