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运行流程
单位名称:岳阳市安监局 填报日期:2016年4月17日
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事对象 |
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
法定期限 |
30天 |
承诺期限 |
20天 |
实施机关 |
市安监局 |
责任科室 |
行政审批办、危化科 |
咨询电话 |
0730-8882071 |
投诉电话 |
0730-8882071 |
受理条件 |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 |
||
运行流程 |
1 受理 1.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安监局行政审批办工作人员。 1.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1.2.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2.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2.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1.2.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2.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1.2.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1.3时限:5个工作日。 2 审查 2.1岗位责任人:市安监局行政审批办工作人员、业务科室工作人员 2.2岗位责任权限:行政审批办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资料存在疑义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交由业务科室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报告。 2.3时限:10个工作日。 3 决定 3.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安监局行政许可办负责人、分管局领导 3.2岗位责任权限:行政审批办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报告做出决定,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3.3时限:5个工作日 4 办结告知 4.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4.2岗位责任权限: 4.2.1决定颁发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到市政务中心安监局行政许可办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2.2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填发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2.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并定期在安监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4.3时限:即时。 |
||
收费标准 |
无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