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裁决名称 | 依据 | 种类 |
| 1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 行政裁决 |
| 2 | 计量仲裁检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 行政裁决 |
责任编辑:岳阳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