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整改通知书
案号:岳知法查字〔2017〕21号
被处罚人 |
岳阳市岳阳楼区日日康大药房云梦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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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苗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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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梦路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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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414000 |
电话 |
岳阳市岳阳楼区日日康大药房云梦店:
本局于2017年8月2日在专利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销售的由成都海川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神农百草膏”产品上标注了专利号ZL201530166911.7。经核查,上述产品所涉及专利“盒子(神农百草30g第二代)”的专利权人为扶元满,该产品的生产厂家与专利权人不符,你(单位)的销售该产品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所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停止销售上述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7天内整改到位。
如你(单位)不服,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知识产权局(盖章)
2017年 8月30日
责令整改通知书
案号:岳知法查字〔2017〕22号
被处罚人 |
岳阳市岳阳楼区日日康大药房云梦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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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苗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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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梦路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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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414000 |
电话 |
岳阳市岳阳楼区日日康大药房云梦店:
本局于2017年8月2日在专利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销售的由香港和实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肤专家”产品上标注了专利号ZL201030206576.6。经核查,上述产品所涉及专利“包装盒”的专利权人为武汉润禾化妆品有限公司,该产品的生产厂家与专利权人不符,你(单位)的销售该产品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所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停止销售上述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7天内整改到位。
如你(单位)不服,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知识产权局(盖章)
2017年 8月30日
责令整改通知书
案号:岳知法查字〔2017〕23号
被处罚人 |
岳阳市岳阳楼区日日康大药房云梦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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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苗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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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梦路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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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414000 |
电话 |
岳阳市岳阳楼区日日康大药房云梦店:
本局于2017年8月2日在专利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销售的由湖南天劲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益根敏益生菌”产品上标注了专利号ZL200610031876.8。经核查,上述产品所涉及专利“益生菌双层包埋微囊工艺”的专利权人为湖南科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该产品的生产厂家与专利权人不符,你(单位)的销售该产品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所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停止销售上述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7天内整改到位。
如你(单位)不服,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知识产权局(盖章)
2017年 8月30日
责令整改通知书
案号:岳知法查字〔2017〕24号
被处罚人 |
岳阳市岳阳楼区日日康大药房云梦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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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苗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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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梦路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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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414000 |
电话 |
岳阳市岳阳楼区日日康大药房云梦店:
本局于2017年8月2日在专利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销售的由湖南天劲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益根敏益生菌”产品上标注了专利号ZL201010602463.7。经核查,上述产品所涉及专利“可作为免疫调节剂的副干酪乳酸杆菌LT12”的专利权人为利统股份有限公司,该产品的生产厂家与专利权人不符,你(单位)的销售该产品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所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停止销售上述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7天内整改到位。
如你(单位)不服,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知识产权局(盖章)
2017年 8月30日
责令整改通知书
案号:岳知法查字〔2017〕25号
被处罚人 |
岳阳市岳阳楼区日日康大药房云梦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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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苗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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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梦路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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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414000 |
电话 |
岳阳市岳阳楼区日日康大药房云梦店:
本局于2017年8月2日在专利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销售的由安徽利伟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活络油”产品上标注了专利号ZL201530439636.1。经核查,上述产品所涉及专利“包装盒(2)”的专利权人为刘朝生,该产品的生产厂家与专利权人不符,你(单位)的销售该产品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所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停止销售上述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7天内整改到位。
如你(单位)不服,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知识产权局(盖章)
2017年 8月30日
责任编辑:专利执法与监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