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5/2017-1252353
  • 发布机构:市科学技术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7-08-31
  • 公开日期:2017-08-3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责令整改通知书(岳知法查字〔2017〕11号、14号)

来源:科技局2017-08-31 11:45
浏览量:1|| | ||

责令整改通知书

案号:岳知法查字〔2017〕11号

被处罚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东陵天河大药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岳军

住所

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梦南路480号

邮政编码

414000

电话

岳阳市岳阳楼区东陵天河大药房:

本局于2017年8月2日在专利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销售的由香港黄道益医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生产的“活络油”产品上标注了专利号ZL201330424914.7。经核查,上述产品所涉及专利“包装盒1”的专利权人为彭伟杰,该产品的生产厂家与专利权人不符,该产品系假冒专利产品,你(单位)的销售该产品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所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停止销售上述假冒专利疾产品的行为,7天内整改到位。

如你(单位)不服,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知识产权局(盖章)

2017年 8月30日

责令整改通知书

案号:岳知法查字〔2017〕14号

被处罚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东陵天河大药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岳军

住所

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梦南路480号

邮政编码

414000

电话

岳阳市岳阳楼区东陵天河大药房:

本局于2017年8月2日在专利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销售的由贵州苗族苗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夫王毒康”产品上标注了专利号ZL201430230875.1。经核查,上述产品所涉及专利“包装盒(肤毒康)”的专利权人为刘正文,上述专利号的外观设计和专利权人与该产品的外包装均不符合,该产品系假冒专利产品,你(单位)的销售该产品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所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停止销售上述假冒专利疾产品的行为,7天内整改到位。

如你(单位)不服,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知识产权局(盖章)

2017年 8月30日

责任编辑:专利执法与监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