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整改通知书
案号:岳知法查字〔2017〕11号
被处罚人 |
岳阳市岳阳楼区东陵天河大药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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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周岳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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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梦南路4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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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414000 |
电话 |
岳阳市岳阳楼区东陵天河大药房:
本局于2017年8月2日在专利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销售的由香港黄道益医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生产的“活络油”产品上标注了专利号ZL201330424914.7。经核查,上述产品所涉及专利“包装盒1”的专利权人为彭伟杰,该产品的生产厂家与专利权人不符,该产品系假冒专利产品,你(单位)的销售该产品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所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停止销售上述假冒专利疾产品的行为,7天内整改到位。
如你(单位)不服,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知识产权局(盖章)
2017年 8月30日
责令整改通知书
案号:岳知法查字〔2017〕14号
被处罚人 |
岳阳市岳阳楼区东陵天河大药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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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周岳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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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梦南路4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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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414000 |
电话 |
岳阳市岳阳楼区东陵天河大药房:
本局于2017年8月2日在专利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销售的由贵州苗族苗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夫王毒康”产品上标注了专利号ZL201430230875.1。经核查,上述产品所涉及专利“包装盒(肤毒康)”的专利权人为刘正文,上述专利号的外观设计和专利权人与该产品的外包装均不符合,该产品系假冒专利产品,你(单位)的销售该产品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所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停止销售上述假冒专利疾产品的行为,7天内整改到位。
如你(单位)不服,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知识产权局(盖章)
2017年 8月30日
责任编辑:专利执法与监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