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号: 2013301684781
专利名称: 型材(下固定中框)
专利授权公告日: 2013-11-06
专利权人:汪仁用
请求人:汪仁用
住所: 湖南省岳阳市
委托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彭芳
被请求人:坚美蓝光岳阳门店陈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泽刚
住所: 岳阳市太阳桥建材大市场4栋108号、27栋018号
委托代理机构及代理人:
案由:“型材(下固定中框)”(专利号:ZL 2013301684781)专利侵权纠纷
案件简介: 请求人汪仁用于2013年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一种名为“型材(下固定中框)”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3年11月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2013301684781),专利权至今有效。请求人称近来在市场上发现被请求人正在销售的由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铝合金门窗型材与其上述专利产品极其相似,侵犯了其专利权,给请求人的生产经营造成较大损失,由此产生纠纷,请求人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证书及年费缴费收据复印件(附原件审核)、侵权产品对比照片及销售订单(售销售价格)、请求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证据,请求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如下处理:
责令被请求人坚美蓝光岳阳门店陈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立案后,合议组向请求人送达了处理请求立案通知书、向被请求人送达了请求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同时派出执法人员到当事双方处进行现场调查。被请求人在收到答辩通知书后,未向本案合议组提交答辩书,并提出与请求人协商和解的意向。最后经合议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综上所述,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一条组成合议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 2016 年 1 月 29 日,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在本局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被请求人侵权事实成立;
2、被请求人承诺不再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的生产模具;
3、请求人所要求的侵权损失赔偿,由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自行协商解决。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向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或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组长:陈敏
审 理 员:李卫民
审 理 员:曾文湘
岳阳市知识产权局(盖章)
2016年1月29日
书 记 员:李卫民(兼)
责任编辑:专利执法与监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