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
岳知法处字〔2015〕1号
请求人:汪仁用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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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刘修付 身份证号: ***
被请求人:葛先进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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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型材(上固定中框)(专利号:ZL201230063272.8)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汪仁用就其型材(上固定中框)(专利号:ZL201230063272.8)与被请求人葛先进的专利侵权纠纷,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2015年6月23日,本局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了合议组。2015年7月23日,进行了开庭口审。在本案处理期间,被请求人葛先进未按本局规定时间向本局合议组提交答辩书,在接到口审通知未说明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派人参加口头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被请求人葛先进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涉及本专利的由由广东新合铝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新河蓝光智能门窗”。
驳回责令被请求人赔偿请求人因侵犯其专利权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的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组长:何建国
审 理 员:李卫民
审 理 员:曾文湘
岳阳市知识产权局
2015年7月30日
书记员:曾文湘(兼)
责任编辑: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