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广东中迅农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超
地址:*****
委托代理人:谭坤
身份证号:*****
被请求人:湘阴县永丰农资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谭正良
地址:*****
案由:“一种水稻田除草组合物及其应用”(专利号:ZL201110072349.2)专利侵权纠纷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被请求人湘阴县永丰农资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涉及本专利的由北京燕化永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品牌为“燕化鼎盛”的除草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组长:陈 敏
审 理 员:何建国
审 理 员:李卫民
岳阳市知识产权局
2014年7月24日
书记员:曾文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