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政法发〔201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岳阳市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
岳阳市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方案
为做好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发〔2016〕19号)和《中共岳阳市委岳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岳发〔2016〕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共岳阳市委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综合绩效考评工作的通知》(岳发〔201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机关和承办单位
市政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机关,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二、考核对象分为两类:
(一)县市区政府(管委会)(12个)。
平江县、岳阳县、华容县、湘阴县、临湘市、汨罗市、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开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
(二)市直和中央、省属驻岳单位(49个)。
1.市直单位(34个)。
(1)党务群团(1个):市残联。
(2)经济管理(13个):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粮食局、市科技局、市旅发外侨委、市铁山管理局。
(3)社会服务(6个):市文广新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计委、市档案局。
(4)司法、行政执法(13个):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防办、市地方海事局。
(5)其他正处级单位(1个):市政府法制办。
2.中央、省属驻岳单位(15个)。市烟草局、市税务局、岳阳海关、市人民银行、岳阳银监分局、岳阳检验检疫局、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岳阳国调队、岳阳海事局、岳阳边防站、长航公安岳阳分局、市消防支队、长航岳阳管理处、岳阳高管处。
三、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自查自评,形成报告。2018年11月12日—16日,各考核对象对照本方案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报告2份及佐证资料1份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曹恕,联系电话:13975099190。
(二)实地检查,核实情况。根据工作需要,2018年11月30日前,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考核工作组,对各考核对象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三)综合评分,拟定等次。2018年12月7日前,市政府法制办根据考核对象自查自评报告、实地检查情况、平时工作情况及社会评价结果,拟定考核分值和考核等次。
(四)确定结果,通报情况。2018年12月25日前,市政府法制办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
四、考核等次及结果运用
(一)法治政府建设单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属驻岳单位分两个类别评定等次。综合得分排序居本类别前35%的,为优秀等次;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合格等次;其他为合格等次。法治政府建设个人考核设先进个人奖项,具体人员和名额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评定。
(二)根据考核等次,向市绩效办提供2018年度综合绩效考评“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指标考核分数。
(三)考核结果抄报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
(四)考核对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彰。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可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奖励。
(五)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6〕71号)精神,严肃追究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中共岳阳市委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度综合绩效考评工作的通知》(岳发〔2018〕8号)中,市直和中央、省属驻岳单位在年度综合绩效考评中均有“依法行政”指标项目,但部分单位职责权限没有本方案考核指标工作内容,该类单位总评分按本类别平均分计算。
附件:1.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分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分表(市直和中央、省属驻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