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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继续教育的问题
来信人: 周玲
来信时间: 2014-08-13 17:43:23
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下,我是2009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我2010年和2011年都参加了继续教育,2012年忘了参加继续教育是不是作废了,请问有办法补救吗?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财政局
回复时间: 2014-08-19 15:59:11
回复内容:

周玲女士:

你好!你在《市长信箱》中关于询问“以前在岳阳领取的会计证,2012年度和2013年度没有进行继续教育应该如何做?”的来信,已收到。现将情况答复如下:

1.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会计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每年在发证地会计管理部门进行继续教育。你取得会计证之后,未按要求连续每年在证件取得地进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这是违背《会计法》的行为。

2.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从2013121日起至20148月底结束,持证人员必须到当地会计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请你在八月底前带上会计证到所属管理部门补办2012年及2013年的会计继续教育登记。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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