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岳春  
案件名称 许岳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9
处罚对象 个体工商户 处罚机关 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岳市资规罚字(2019)2号 处罚事由 非法采矿
被处罚对象类别 个体工商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依据《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 没收违法所得叁万玖仟肆佰玖拾肆元(39494元),并处罚款壹仟玖佰柒拾伍(1975元),合计肆万壹仟肆佰陆拾玖元(41469元)。 处罚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