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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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要求对遛狗行为加强管理的请求 |
来信人: | 心中明镜台 |
来信时间: | 2017-11-17 16:53:11 |
内容: | 要求对遛狗行为加强管理的请求 政府相关部门: 本人经常在金鹗山公园、千亩湖散步时,遇到很多散步时出来遛狗的人,大部分人带的狗都没有用绳索牵着,狗四处乱穿乱窜、随地大小便,而且有的狗体形高大,样子很凶猛、吓人,路人遇到了大多只能胆战心惊的绕行。我曾找遛狗人理论过,要求其用绳索牵着,但那人还挺凶,说政府都不管你多什么事。我也打过“行风热线”反映过,但好象回复也是说没有部门管理,城管不管公园、公园没有执法权、狗没咬人警察又管不了。 所以在此信箱,想恳请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协商下,这种事情可不可以归口于哪个部门直接管理,规范一下城市遛狗行为,不能让这种在城市、公园里野狗乱穿乱窜、随地大小便的现象,与现在的大美岳阳相饽,别让岳阳形象受损。 |
回复部门: | 市城管局 |
回复时间: | 2017-11-24 15:27:11 |
回复内容: | 市民朋友: 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目前,我国法律对犬只管理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我市有关犬只管理制度,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予以执法。针对市民朋友的遛狗行为,我局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园广场管理部门将积极劝导其遵守相关规定,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争取将犬只管理纳入地方性立法内容,明确犬只管理责任制,改善犬只管理现状。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监督,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
再次反馈: | 根据《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未佩带犬牌且无人牵领的户外犬只,一律视为野犬,由公安机关予以捕杀。 |
反馈时间: | 2018-01-02 08:07:30 |
再次回复: | 我局会联系公安部门处理相关事宜,谢谢。 |
回复部门: | 市城管局 |
回信时间: | 2018-01-02 08:39: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