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来信人: 余小二
来信时间: 2018-07-02 16:17:00
内容:

尊敬的领导:

您好!请问本市购买的商品房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是否必须缴纳?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住建局
回复时间: 2018-07-09 09:15:02
回复内容:

余小二:

您好!您反映维修基金缴纳标准的问题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维修资金交存法律依据。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规定,在2012年出台了《岳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28号),2014年经岳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28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文件号为〔2014〕1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岳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两户以上(含)业主的住宅和非住宅(含储物间、车库、车位等),其业主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维修资金交存标准。2013年依据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28号,第七条“业主按照其所拥有物业的合法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标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分类确定,并适时调整和公布”的规定,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台了《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模式的通知》(岳房告【2013】1号),该文件第一条对原“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调整为“配备电梯的物业110元/平方米,未配备电梯的物业60元/平方米”。

特此回复。

市物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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