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交警大队白石岭的管辖范围?
来信人: 大岳阳
来信时间: 2018-08-01 03:56:21
内容:

交警白石岭大队的管辖范围?

是否有权在管辖范围外执法或委托执法?

按照法规不在现场的违停处罚单应当贴在左前侧门上,是什么理由让白石岭大队把违停处罚单,放到了雨刷下前窗上这个明显会遮挡驾驶前方视线的位置?

根据交安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所以交警的行为到底实在执法还是把驾驶人推向违法的道路?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回复时间: 2018-08-09 10:08:02
回复内容:

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1、交警白石岭大队负责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除107国道)和岳阳楼区部分区域(包括康岳花园、市妇幼保健院、锦城嘉园、岳阳大道王家河路口沿线以东)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交警白石岭大队除上级特殊安排,没有超管辖范围执法和委托执法的权利。

3、违停处罚告知单的放置,以便于驾驶人及时发现醒目为原则,放前风挡玻璃用雨括器夹上并无不当,不影响违法性质的认定。在处罚违停实践中,告知单用胶粘左侧玻璃上不便驾驶人清理,夹玻璃缝隙易被风吹走。您所说妨碍视线,驾驶人驾车前应当检查。

4、白石岭大队民警已电话联系您,您表示有在我大队辖区有违法停车被罚情形,并存疑问,但拒绝提供相关信息,我们无法查证,无法具体答复。如您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感谢您的来信。

再次反馈: 接到了交警部门的电话很有耐心。交谈了半个小时,对于市民的态度还是非常满意的,但是依旧有以下疑问, 1 根据相关规定,驾驶人不在的违停处罚通知告知单应当贴在左侧玻璃上,驾驶室在左边,开车门肯定会看见。不一定要贴在前窗玻璃,驾驶人才会看见。 这个公安部是有规定的,我如果无聊,把别人的车牌号遮挡,最后他被交警以遮挡号牌处罚了,难道我这样做没有关系吗? 2 交警部门说违停事实清楚,适用简易程序。所以其未按规定放置处罚单不影响其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行政处罚法 33条,36条,对公民50元以上的处罚应该适用 一般程序。 我查询得知其处罚金额为100元,根据我的判断应当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 3.我的违停地点是烟草局斜对面,也就是北港路与巴陵路路口以西,而处罚通知上却写的是此路口以东,完全和事实不符合。这也就是我为什么要问管辖范围的原因。 4 事实上是民警抄的牌,为什么处罚通知显示的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结合以上地点错误,我有充分理由怀疑执法程序是否正确。 5 告知单上没有民警签名,日期也未写是否符合规定? 纯粹讨论交警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学习一线执法者的执法程序,违停虽然是事实,执法者应当有更高的标准对待执法。
反馈时间:2018-08-09 22:30:28
再次回复:

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一、关于违停处罚告知单的放置:在处罚违停实践中,过去告知单交警部门采用胶粘左侧玻璃上,但造成驾驶人不便清理,如夹玻璃缝隙又易被风吹走,因此我们经常收到市民投诉。后经改进,交警部门在对违停行为查处时,以便于驾驶人及时发现醒目为原则,将违停告知单放置风挡玻璃用雨括器夹处。感谢您提出的建议,交警部门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违停罚款标准为100元,因此适用简易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于交通技术设备:交通民警用数码相机拍摄违停车辆收集固定证据,其证据种类属于《行政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的“电子数据”,其特征就是利用电子技术器材中的电子介质来存储证明违法事实的相关材料。所以,用数码相机所拍摄的证据,录入系统显示为“技术监控设备”,是为了说明其证据采集的具体方式和载体,数码相机本质也是一种技术监控设备,故“采集方式”中显示为技术监控设备并无不当。

四、关于违停告知单存在瑕疵问题:违停告知单主要用于告知当事人存在违法停车嫌疑,提醒当事人及时处理,并非处罚告知文书,告知书上的公章体现了处理单位。违停告知尚未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根据相关规定违停拍照取证后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现场照片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收到您的来信后,白石岭大队民警立即电话与您联系,您表示在大队辖区有违法停车被罚情形,并存疑问,但拒绝提供相关信息,因此我们无法具体核实、查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您认为民警在执法中存在错误,可以采取申诉和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回复部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回信时间:2018-08-17 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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