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请问乡镇卫生院是否按劳动法规定休探亲假?
来信人: 重生
来信时间: 2019-01-09 13:24:07
内容:

子女婚后两地分居,父母担心,请问是否能按国家规定休探亲假?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临湘市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9-01-14 17:04:01
回复内容:

“重生”:

您好!您的来信我们已经收悉,根据信件内容,现回复如下:

一、《劳动法》没有休探亲假的规定。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注意:1、“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2、确定职工是否同配偶、父母长期远居两地及计算路程假和往返路费,均以双方正式户口所在地为依据。因生产、工作需要,经组织派往外地工作,学习满一年以上,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乡镇卫生院属事业单位,可根据以上政策执行探亲假和年休假。至于您是否符合休探亲假,要看您是否符合休探亲假条件。建议您可到所在单位咨询,探亲假与年休假都是由用工单位审批。

感谢您的来信!

2019年1月14日

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查看满意度调查汇总 >>

回复内容评价:

(非常满意)

回复速度评价:

(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