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合理调整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的建议
来信人: 苏甜
来信时间: 2019-08-09 10:09:21
内容: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家庭偿还本省合法购房贷款本息的情形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

在实际操作中,我市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可以一年提取一次,但商业贷款仅在全额结清商业贷款本金的情形下才可以提取,导致很多职工在日常归还商业贷款时根本不能提取公积金,经济压力较大。我们认为,我市这种附加规定违背了公积金有关政策初衷。

据了解,其他地市在职工偿还商业贷款本金均能定期提取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余额。请问我市设定商业贷款仅在全额结清情形下才能提取的政策出发点是什么?并建议我市有关部门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对该项规定进行调整。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公积金中心
回复时间: 2019-08-14 15:10:12
回复内容:

苏甜先生:

您好!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的关心与关注!

就您咨询的住房公积金事宜现予回复:1.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依据的是《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17]24号),其第七条第二款:“职工家庭因偿还购房商业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作为末笔还贷,职工及其配偶的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应还购房商业贷款的本息。”也就是说,申请偿还购房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提前还清末笔还贷而提取一次,不能申请定期提取。2.目前,省内其他地市在办理职工偿还购房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方面都不尽相同,长沙、益阳等地是实行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但不能申请提前还清末笔还贷而提取,娄底、岳阳等地则是实行申请提前还清末笔还贷而提取,但不能申请定期提取。3.您的建议站在缴存职工的角度上是有一定道理的,我中心会做好登记,以便在下次公积金政策修改调整时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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