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建立市民养宠物制度体系迫在眉睫的建议
来信人: 顾易诗
来信时间: 2019-08-15 05:45:46
内容:

近年来我市市民养宠物等现象屡见不鲜,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适实推出相关地方性法规并认真落实,建议如下:

1.宠物出生三个月的所有养宠物的主人应当携宠物到公安分局、公安局或其他相关登记部门进行信息登记,基本登记信息应当涵盖:主人身份证信息、房产证明/房屋租赁证明、联系方式和地址、近期正面照、购买宠物的相关证明;宠物出生年月、性别(分为公、母、曾为公/母已绝育)、基本形貌描述(身高体重、毛色等 特殊特征应备注)、疫苗接种情况、事故记录(如犬咬人等情况应由公安部门纳入档案)

2.满足登记条件的,应当发放带编号的可通过警务通、NFC功能查询相关基本信息的磁卡,且初次发卡不收手续费,补办、挂失、换领卡应明码标价。

3.将该系统与公安系统联网,民警处理相关犬伤事故时,可以通过警务通等查询相关信息,方便处理案件。对于发生虐狗虐猫等事件,应视情节严重程度考虑是否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4.应当明确规定小型犬、大型犬、禁养犬等的标准,规定公共场合遛狗等必须正确佩戴牵引绳并规定牵引绳最大长度且牵引绳不得带有电击等使狗安静的非法装置。明确规定狗主人有责任有义务对狗造成的设施损坏、精神损坏(如吓到他人)负责,包括宠物排泄物等造成的环境破坏。

5.规定公民个人最大拥有宠物量,公民拥有宠物过多,不一定能管理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威胁。

6.对具有兽医资质的宠物店等营业单位,应当在发卡时附加宣传单告知公民个人,如有宠物发生疾病可以就近选择宠物医院就诊(宣传不得带有商业色彩)

7.区委会、街道办、物业公司等单位应当全力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市民宠物管理,应定期依法开展文明养犬、养犬方式等的宣传教育。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当宣传养犬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知识。

8.由城管局划分合法溜犬区域,应当避开儿童聚集、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并向社会通过公示栏进行公示。

9. 市公安部门为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以及相关处罚。市公安部门或社会团体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相关管理以及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化地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为截取部分,详情请见附件

注:制度建设可参考上海方案,望公开,制服建设需要人大代表、政协代表、群众代表、社会各界代表、政府部门代表等参加


附件1:关于建立市民养宠物制度体系迫在眉睫的建议.doc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公安局
回复时间: 2019-08-19 17:32:17
回复内容:

网友:

你好!

你关于规范养犬的来信已收悉。非常感谢你对社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你来信建议将转相关部门在制定过程中予以借鉴。谢谢你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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